于兴泉:民营企业家的护航人

  “立身既质直,出语无谄谀。”一名优秀的刑辩律师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公允的品行,还要有足够的细致和胆识,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人,在2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以热情、正直和无畏,默默地奔走于法庭内外,为无数当事人,尤其是民营企业家捍卫了正当的合法权益。他就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于兴泉律师。

  用专业和细节为当事人维护正当权益

  刑事案件少有回头客,但于律师总会接到以前当事人介绍来的客户,原因就是,他坚持公义、有责、勤恳,他代理每一起案件所展示出的敬业态度让当事人铭记在心。

  正如于兴泉所言:“我代理的案件,就是以当事人满意作为基本要求。”寥寥数语,彰显出其优秀的职业操守。

  作为一名专门研究经济类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律师,多年来,于兴泉承办了许多典型案件,如京城第一黑客案、某大型数码企业业务团队虚开发票窝案、某知名证券公司单位行贿案、某知名造纸民企单位行贿案、全国首例美籍博士买卖人头骨案、温州书画宝案、湖北S某38亿元骗取贷款案、山西神木1.12矿难案、浙江金华邮币卡诈骗案等,案件涉及证券、金融、电子等多个领域。案例被《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南方周末》《法制晚报》《京华时报》《新京报》《财经》等多家报刊杂志以及新浪网、正义网、腾讯网、京华网、新华网等多家网站报道、转载。

  在这些案件中,某知名证券公司高管单位行贿案尤为典型。该公司的主管领导被指控单位行贿,但他诉称自己被冤枉。于律师接受委托,拿到卷宗后,发现案卷里有收钱和送钱的相关事实记载。乍一看,单位行贿和受贿罪名成立,但通过于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使案件以检察院不起诉而告终。“当时我做的是无罪辩护,从证据分析入手,发现很多细节对应不上,证供不一致。比如,针对该案的行贿一方,我们要充分了解钱从哪里来、是哪一天送到的、送钱时当事人说过什么话、钱是用什么包装的等等。而对于受贿一方,我们要了解此前和行贿方是否有过联系,联系的时间、地点,收钱时对方说过什么,收钱方又是怎么说的,钱是怎么拿的,把钱拿到哪里,花了没有,如果花了具体是怎么花的等等。”于兴泉表示,律师要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被告人及证人的多次笔录进行分析对比,不仅要做行贿和受贿一方的对比,还要把同一当事人的前后几次笔录进行纵向对比。经对比,该案细节上存在诸多差异,很多要素无法对应。

  “作为辩护律师,通常会把案件的瑕疵问题一一列出,然后再细致对比分析,一旦发现前后笔录不一,或证供不一,这些证据就不符合相关的认定规则。该案即使开过庭,法官也会考虑我的辩护观点。”于兴泉告诉记者,“律师提的意见很重要,如果所提的观点准确到位,则法官会重视你的意见,最终采纳律师观点判定罪名不成立。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两种结果:要么是法院直接宣判无罪,要么是经与检察院沟通,由检察院撤回起诉。这起案件就算尘埃落定了。如果宣判无罪的话,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可能会被问责,因为这是错案。但他们通常会采取一种委婉的方式,即由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作不起诉处理。”

  于兴泉告诉记者,涉及到民营企业家或者企业高管的案件相对较复杂,有很多原因会造成程序延长,通常需要1-2年才能结案。作为专业刑辩律师,一定要耐心、尽心,不遗余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用勇敢和担当为民营企业家呐喊

  近几年,于兴泉办理了大量与民营企业家有关的刑事案件,发现司法实践中对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保护并不尽如人意,而且存在严重侵犯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现象。

  基于对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等刑事法律问题的深刻思考,于律师一次次富有前瞻性地将理論与实践完美结合,撰写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从律师角度看当前民营企业面临的司法困境》《邮币卡电子化交易的法律定性问题》《民营企业与行贿犯罪》《民营企业与单位犯罪》等多篇文章,为民营企业鼓与呼,在法律界及各大高校法学院引起强烈反响。

  其中,他在《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中提到了一个案例:“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嫌疑人L是新型电化学产品技术经验丰富的专家型人才,在自己的技术创新成果被其原单位注册为专利后,愤而选择离开,另立炉灶开办企业,生产与原单位类似的产品。随后,原单位将其起诉但屡次败诉,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称侵犯商业秘密,公安机关遂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将嫌疑人刑拘,不准律师会见(后经交涉得以会见),也不得取保候审。”

  “量刑较轻且有争议的经济类犯罪案件却不能取保候审,企业家被刑事拘留后不能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有效指挥,该案中司法机关的若干执法不当行为严重违背当前民营企业保护的司法精神。”于兴泉对此表示遗憾。

  鉴于多数民营企业实际还是家族管理占多数的特点,老板被抓,企业正常运营瞬间“崩溃”,随之而来的民事诉讼,超限额查封扣押,会将企业逼死。

  “执法环节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仍是阻碍优化营商环境的‘软肋和‘硬伤,使市场生态遭到严重破坏。这些问题已经成为我们社会经济发展的绊脚石、拦路虎,急需刀刃向内、对症下药、刮骨疗毒。”于兴泉一针见血地指出。

  呼吁法治先行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

  当前,刑事法律风险已经成为民营企业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

  于兴泉认为,从历史因素看,民营企业家被查办,会发现他的罪行通常是三四年前甚至更久远时发生的。这几乎是一个普遍现象,甚至在某一时段比较泛滥,由于当时监管部门对此并无有效措施,也难有正确的引导,后来就演变成所谓的“原罪”了。“可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有些东西不可避免。比如企业要立项目,需要审批。受限于时代、机制和理念,想让项目顺利进行,企业家不得不给些好处,这就是行贿。这种事情在当时可能是‘你知我知,谁料,若干年后败露,就是行贿罪或单位行贿罪了。”

  在特殊的情境下,许多“商业原罪”现在看来并非是不可原谅的罪过。毕竟,正是这群经济弄潮儿推动了整个社会经济的进步。当然,“商业原罪”并非企业作恶的遮羞布,但视具体情况主动灵活推行实质上的原罪赦免,会有助于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其次,从官方在法律层面的价值导向看,社会分工越来越复杂,法律也越来越细致,如果不是专业人员,当事人根本区分不了究竟是否触犯了刑法以及犯了哪一类罪行。

  “比如,邮币卡电子化交易的法律定性成为近几年司法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因为当时推出邮币卡交易是为了鼓励互联网金融文化发展。而数以千计的邮币卡平台多数获得过相关部门的批文,并且有一套符合规定的运行制度和规则。然而,这些平台的经营者目前绝大部分被定罪,

  有的定为非法经营罪,有的定为诈骗罪,量刑悬殊。不管定了哪种罪,这些都是从最开始的官方鼓励或者引导的幸运儿,后来逐渐演变成普遍涉嫌犯罪的无奈,问题究竟出在了哪儿?”此外,有些企业的经营情况并不理想,但囿于税收及保增长的考量,再加上自身想挣钱的欲望,最终使企业家选择了急功近利的做法。

  站在专业刑辩律师的角度,于兴泉认为:官方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但不应匆匆定罪。或者有些事实构成了犯罪,但也要依法从轻处罚。毕竟他们多是社会上能干、有为,甚至是某一领域的技术人才或专家。不过他更强调:依靠法治,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才是唤醒经济高质量发展“千帆竞发、百舸争流”生动场景的最佳途径,才能让深受时代洗礼的民营企业家们在竞争激烈的商海中勇往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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