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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二十人论坛•公益行郑州站 暨护企发展中部刑辩论坛”在郑州圆满举办

7586律界之声2025-09-15
日前,“刑辩二十人论坛•公益行郑州站暨护企发展中部刑辩论坛”在郑州圆满落幕。

  2025年9月13日下午,在河南省黄河迎宾馆牡丹厅,“刑辩二十人论坛•公益行郑州站暨护企发展中部刑辩论坛”圆满落幕。

  此次会议由郑州市律师协会、“刑辩二十人论坛”团队、郑州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会、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主办,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承办。  

  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杨雷法,郑州市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会秘书长叶本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陈在上,河南省高院刑二庭原副庭长彭晓东,郑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朱秀峰,郑州市律协监事会副监事长黄允、企业代表等参加论坛。

“刑辩二十人论坛•公益行郑州站 暨护企发展中部刑辩论坛”在郑州圆满举办

  李红新

  会议首先由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律师主持,向来宾介绍了此次论坛的宗旨是为了推进中部地区企业营商环境的发展和郑州法务区的建设,加强律师行业刑事业务专业化的提高,以刑事法学的理论和刑事实务专业角度,研讨目前经济形势下的企业涉刑风险规制和辩护。

“刑辩二十人论坛•公益行郑州站 暨护企发展中部刑辩论坛”在郑州圆满举办

  杨雷法

  处长在致辞中表示,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企业面临的法治环境与风险挑战更加复杂多元,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当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杨雷法处长提出了三点期望:一是以法为盾,筑牢企业风险防线。聚焦企业高频、涉刑风险点,为企业提供更加精准的法律服务和风险预警;二是以辩为桥,凝聚法治共识。刑事辩护是法治文明的晴雨表,通过论坛促进控辩审三方良性互动,在保障人权与维护秩序中寻求最优解;三是以责为纲,践行法治为民。法律人当以守护公平正义为己任,广大律师继续发扬公益精神,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在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中彰显职业价值,为国家和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注入法治动能。

“刑辩二十人论坛•公益行郑州站 暨护企发展中部刑辩论坛”在郑州圆满举办

  叶本全

  秘书长致辞中认为,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和国内的经济压力下,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尤以刑事法律风险最为严峻。如何在保障企业权益?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同时,提升企业刑事风险防控能力,推动刑事辩护理论与务实的创新发展,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本次论坛将通过四个环节层层递进,直击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的核心要点,也提议法律工作者要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前瞻性和专业性的法律服务,通过探索创新,推动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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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允

  论坛第一环节主题是“企业产权保护相关刑事风险防范”,由郑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副监事长、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省政协委员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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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志

  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玮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律师进行题为《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思考》的分享,他认为企业防范刑事法律风险和企业逐利本能之间存在张力,对于刑事法律风险,只能够防范,而不能规避。如果明知道有问题,但还想办法加以掩盖,实际就是皇帝的新衣,此地无银三百两,经不起实质审查和判断。尤其是律师,如果帮企业规避,很容易让自己的执业也面临风险。实践中,企业要防范刑事法律风险,关键是不要犯错把非法当合法、错误评估风险和收益、误判形势以及自以为是等错误。在其中,律师都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和经验大有所为和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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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秀峰

  郑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进行题为《企业产权保护中的刑事风险防范手段的实施》的分享,认为相关业务是当下保证年轻律师成长环境的新的业务增长点;企业产权的刑事风险防范,要以依法保护和常态化保护为原则;在企业产权刑事风险防范的市场培养及业务发展,为企业创造价值作为专业理念,以企业风险防范为导向,创建控制系统性风险为主的专项刑事风险防范体系,将刑事风险防范嵌入到企业的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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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在上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法学博士教授进行题为《“龙骨”与“暗礁”:企业产权刑事风险防范的道与术》的分享,指出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企业就像一艘航行的船,产权是船的“龙骨”,而刑事风险则是潜藏的“暗礁”。一旦触碰,轻则船体受损,重则船毁人亡。鉴于此,要搞懂企业产权保护在内部、外部、交易中潜在的“刑事雷区”,要明白意识、制度、法律的三重风险,要通过“打疫苗”、“补漏洞”、“装雷达”安装“防护盾”。对于被侵权,要果断维权;对于踩红线,要及时纠错。并时刻警醒,企业产权刑事风险防范只有“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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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明伟

  论坛第二环节主题是“《民营经济促进法》下的刑事辩护发展”,由郑州市律师协会刑委会新型犯罪辩护专业中心主任,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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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宗新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律师进行题为《《民营经济促进法》下刑事辩护的契机与业务开展》的分享:1.涉企刑事案件,企业控告方与被控告企业均可依据《民促法》主张合法权利。2.对涉企案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时,均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3.案外人合法权利保障有法可依。4. 围绕企业生存与发展需求调取证据、提出意见,争取相对不起诉。5.借助相关部门监督推动作用。6. 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限定直接责任人员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认定范围。7.民企间及股东间的涉刑纠纷推动和解结案。8.执行过程依法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9.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10. 界定远洋捕捞案件,实体与程序辩护双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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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春光

  云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律师进行题为《新法背景下民企涉刑案件的辩护拓展》的分享,围绕《民营经济促进法》、《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阐述了业务拓展的新思路,强调民商事律师要和刑事律师多思考业务衔接,立体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打造出新型、高效的法律服务产品,共同迎接生态发展的新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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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主任、“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陈琦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第16条“依法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意义重大。根据该条规定,陈琦律师认为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有望纳入启动再审的考量因素;再审纠错典型案例可作为类案裁判的依据;原办案机关回避是再审立案审查的关键;异地审查可有效应对程序空转问题;对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跟踪指导监督将有效避免变相突破上诉不加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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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桂萍

  论坛第三环节主题是“涉企职务犯罪类案件的新动向和策路”,郑州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刑事风险防范中心副主任、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主任律师担任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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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运恒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法学博士、“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律师进行题为《涉企职务犯罪案件的新动向和策略》的分享。从行贿类案件和企业内部反腐案件两个角度,认为近年来两类案件明显增多,给律师带来了更多的参与辩护。行贿与受贿不同,民营企业家不是监察对象,只是涉案人员,可以利用相关政策,申请变更留置为责令侯查,利用法律情节辩护。企业内部反腐类案件,多聚焦于职务侵占等少数罪名,案情因产权不清、投资关系混乱、民刑交叉、手段隐蔽等新特点,给辩护带来较大空间,争取企业(被害单位)态度转变和常规辩护方法结合,争取最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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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智勇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进行题为《涉企职务犯罪类案件的庭前辩护策略》的分享,以2023–2024年数据指出侵占、挪用在民营企业高发并分析新动向。以刘某挪用资金案为例剖析民事纠纷被刑事化与常见程序违法,重点聚焦四个庭前切入点:一是管辖纠正,二是立案违法审查,三是程序瑕疵把关,四是实践应用,在批捕前及时反映管辖与程序问题,争取检察院不批捕并推进非法证据排除。讲到家属依法配合路径,兼顾法规依据与可操作模板,旨在提升侦查阶段前期的律师实务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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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红梅

  郑州市律师协会刑委会职务犯罪辩护中心副主任、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认为目前经济正处于转型和升级的关键时期,企业是经济发展的基石和根基所在,企业营商环境的好坏就直接决定着经济发展的水平高低。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做涉企案件时就要求我们必须要洞察新的动向,与时俱进,不能只追求个案判决结果,还要把守护企业生存环境、企业家合法权益,作为我们辩护的唯一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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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晓垒

  本次论坛有两个圆桌研讨话题,第一话题主题是“民营企业的内部治理与刑事风险控制”,由郑州市律协刑委会刑事法律专业中心副主任、上海大沧海新闵(郑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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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红新

  第一个发言人律师认为在民营企业内部治理和刑事风险控制方面,最主要的是要有两个意识:第一是企业的合规意识、敬畏意识。最高检曾经也说过“合规不是负担,而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作为企业来讲,在合规意识方面和敬畏意识特别是对法律的敬畏意识达不到的情况下,那就是“纸面合规”。第二,就是律师要有提升服务的意识。律师不单是一个企业的法律顾问,应该做到是合规顾问、专项的培训师、危机处理专家,帮助企业构建合规体系,识别风险点,开展专项的刑事风险控制培训,有危机处理的专家能力,减少对企业经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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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耿鲁红

  辽宁省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副主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律师发言认为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源头是内部治理失灵所必然结出的“恶果”,如“人治”色彩浓厚,内部权力高度集中,老板任人唯亲,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建议:第一建立切实有效的治理结构并严格进行操作,重点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权力制衡,将“制度”置于“个人权威”之上。第二聘请刑事专业律师进行问诊把脉,提供“刑事法律专项服务”。对企业经营各环节中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做全面的排查,将刑事法律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或者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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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瑞江

  浙江省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律师认为,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大致可分为“可避免的风险”与“不可避免的风险”两类,“不可避免的风险”是指民营企业的经营模式或者行业潜规则决定了企业必须承受风险才能继续经营,无法彻底避免,只能想办法控制。要求刑事律师须具备两项基本能力,一是了解民营企业所处的行业,懂经营,学会站在老板的角度考虑问题,二是能对风险进行精准分级,根据不同风险下不同“药方”。民营企业内部治理与刑事风险控制紧密联系,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防控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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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亚芸

  郑州市律师协会企业风险防控研究院副院长、河南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认为新《公司法》、《刑法修正案十二》及《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陆续出台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进入法治化发展新阶段,同时对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合规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对于管理能力较弱、尚未建立健全合规制度的民营企业,这场变革无疑是一次严峻的挑战。刑事律师要拓宽服务领域,从事后补救角色前移,将刑事风险嵌入日常经营管理流程,协助企业建立全面合规管理体系,提供专项合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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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二虎

  圆桌研讨第二个话题是“企业涉案财产的查、冻、扣现实辩护空间”,由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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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晓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副庭长进行题为《企业涉案财产查扣冻研讨》的分享,一是查扣冻存在的问题,查冻扣是找到财产的方法,不是财产的处理方式。另外公检法三机关的配合问题,并且还存在民事与刑事的冲突问题。二是律师在财产查冻扣中辩护空间,主要解决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的区分、财产的及时处罝、罚金的合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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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洁

  全国律协刑委会副秘书长、江苏天贤律师事务所主任、“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律师认为需要准确界定“涉案财物”的范围,第一,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包括犯罪直接所得、其孳息、转化物及犯罪所得投资收益。其中犯罪所得投资收益的解决方案需结合投资收益的获取途径、犯罪行为性质手段及利益衡量,并考虑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统一,综合进行判断。第二,对于犯罪工具的认定应以与犯罪行为有实质关联为前提,并遵循比例原则。对于犯罪成本是否应当扣除需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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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洪昌

  山东省律协刑民行交叉委员会主任、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律师提出在责令退赔方面,目前大多数共同犯罪案件中判决各被告人对退赔承担连带责任。其依据是责令退赔性质是一种民事责任,这种做法有违罪责相适应原则。 根据刑法第64条,赃款赃物还存在的适用追缴,赃款赃物灭失、毁损的应责令退赔,责令退赔是针对赃款赃物的刑事措施,不是民事赔偿,这方面有很大的辩护空间,共同犯罪从犯的退赔责任应以获得的赃款赃物数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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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忠华

  海南省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律师进行题为《企业涉案财产查、冻、扣的辩护策略》的分享,认为企业在涉刑事案件中遭遇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时,有效的辩护策略是减少财产损失的关键。企业可从五个方面展开辩护:一是程序合法性审查是首要防线,二是实体抗辩需构建三层论证体系,三是灵活运用替代措施能有效降低经营影响,四是及时启动救济途径,五是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长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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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互动环节中,参会律师与嘉宾进行了充分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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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秋送爽,中原热情,此次论坛来自全国各地500余名律师,与嘉宾进行了企业与刑事法律之间的饕餮盛宴。在目前经济形势下,既需要更加专业的能力提升,也是对公益先行、服务大局理念的传承与创新。同时为中部地区企业防范化解刑事风险、提升合规经营能力,提供了有力的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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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立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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