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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生效给涉外律师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3171《中国律师》2022-05-18张毅
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即RCEP)正式生效。

  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即RCEP)正式生效。

  作为中国加入的第十九个自贸协定,其作用远超东盟与各国此前签署的“10+1”贸易协定。

  RCEP推动形成一个更高水平的一体化大市场,其中货物贸易零关税产品数整体上超过90%,地区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更加稳定,还将进一步增强西太平洋区域市场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RCEP将成为未来中日韩自贸协定的基础,给东北亚经贸合作增添了新的发展动力,并将引导中国律所更积极地向15个成员国延伸布局,为广大涉外律师带来全新的机遇和挑战。机遇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出现了律师服务的新领域。以往受制于各国政策,很多“引进来,走出去”的业务需要经过严格审批,有些领域无法开展业务。在RCEP的新背景下,通过进一步吸引外资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扶持中小企业,为法律服务开辟新的沃土。不论是市场准入的进一步开放,还是政府采购方面的透明度增加,都将直接转化为跨境交易和资本流动等领域的法律业务。RCEP的15个成员国,90%的货物立即或在10年内实行零关税,将极大降低各国的贸易成本。中国与成员国之间的投资贸易也会随之增长,与此相伴的是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必然随之扩大。

  二是随着贸易量的扩大,发生纠纷的概率也会增加,需要涉外律师介入争议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不仅需要律师参与其中,还需要大量的中立商事解纷机构,以及律师参与国际调解或仲裁。在充分借鉴WTO争议解决规则的基础上,RCEP的争议解决机制更看重效率,在磋商、答复、专家组选任和专家组报告通过等事项上都规定了更短的行使期限,在纠纷解决上也不再设立上诉机构,而是强调专家组意见的终局性。以上特点对涉外律师的争议解决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样也凸显了涉外律师的重要地位。

  三是RCEP生效后,为涉外律师提供了向政府提供咨询服务的机会。政府在出台一些法规政策时,需要律师提供涉外的法律意见。例如,为了进一步保障跨境投资贸易,RCEP承诺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就投资者及国家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增订补充文本,在这一过程中各国政府主要的参考意见将来自本国的涉外律师。为适应RCEP,各国的相关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势必会作出调整,这也为涉外律师提供了大量咨询服务的机会。此外,RCEP是首个在争端解决机制中规定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区域经贸协定,在第十九章争端解决第十八条规定了“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特殊与差别待遇”,这一规则的产生也离不开涉外法律工作者的建言献策。

  四是RCEP在促进企业产业转型的过程中将不断产生新的法律服务需求。RCEP引导企业重新审视自身供应链、分销渠道及运营能力,利用规则带来的政策优势,对产业进行更新换代。不论是激增的贸易量还是产业结构的调整,都将带来更多的法律服务需求,这为新时期的涉外法律服务描绘了可观的前景。促进产业转型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在RCEP框架下,劳务、资本的对外输出,先进技术和优势产业的对内引进都将得到更大便利。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服务需求是巨大的,也是高度专业化的。这不仅仅是涉外律师的机遇,也为有志于从事涉外业务的其他领域如政府部门、资本市场、财税等方向的专业律师提供了机会。

  五是更高水平的开放程度、更宽领域的开放承诺也意味着涉外律师有机会在全新的规则下一展所长。尤其是在跨境电商全产业链搭建、智慧海关及数字化通关新模式开发、网络游戏产权及虚拟道具权利维护、互联网金融和区块链技术应用、跨境物流和海外仓建设、离岸贸易与跨境融资平台完善等优势业务的法律服务中,中国律师完全有能力打造区域性的行业标准,进一步开拓相应的海外法律服务新领域。

  六是在RCEP生效后,律师事务所起到的作用也将愈发明显。RCEP的生效将积极引导中国律所向成员国延伸、布局,成员国相关业务的激增将促进更多的律所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在服务企业“走出去”的同时,也能带动法律服务“走出去”。显而易见的是,随着RCEP的生效和对东南亚法律服务领域的稳步拓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律所选择在新加坡、马来西亚等东盟国家开办分所。中国律所海外分支机构的设立最终会带动跨境法律业务的交融,并提高中国涉外律师跨语言、跨文化和跨法律环境沟通的能力,为防范和化解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并购的国际商务、国际法务风险提供有力保障。

  然而,在带来机遇的同时,RCEP的生效也将给中国涉外律师带来诸多挑战。

  首先,我们不能忽视RCEP成员国之间法律语境存在的巨大差异。RCEP成员国中既有位居世界前列的经济体,也有规模较小的经济体;既有发达国家,也不乏欠发达国家;既有大陆法系国家,也有英美法系国家,甚至还有混合法系国家。这意味着我们将面临一个更为错综复杂的法律语境。尽管RCEP将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但其协议文本仍停留在侧重货物贸易和投资保护的阶段。如前所述,在跨境投资领域,RCEP尚未对投资者及国家间的纠纷解决机制作出明确规定。这些局限都将给涉外律师带来困扰,同时也增加了法律服务的不确定性。

  其次,在具体规则之外,RCEP带来的最大挑战是对涉外律师人才的需求。一方面需要律师了解并熟悉运用成员国的法律,另一方面需要律师能够运用流利的英语开展法律服务业务。RCEP的生效意味着中国的涉外律师将面临对成员国法律法规等的了解和掌握,尤其是对比发达国家律师,我国涉外律师的法律服务硬实力和软实力均有待提升。与此同时,我国各高校的法学专业在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方面尚需进一步提高,迫切需要完善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体系。

  近年来,中兴、华为等企业遭受天价罚款和制裁使得企业合规概念逐渐走入了广大投资者的视野。在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过程中,合规安全是首要注意事项。在RCEP生效之后,更加旺盛的投资贸易需求意味着“走出去”的企业将进一步行走在各国法律直接或间接的管辖之下。如何帮助企业尽快适应驻在国的司法环境,建立起符合该国要求的合规体系成为涉外律师的必修课。由于在涉外企业合规领域我国律师才刚刚起步,不论是对合规内涵的理解还是对规则的制定都缺乏经验,不得不大量参考发达国家的格式条款,为目标客户量身定做的水平和实力仍有欠缺。

  另外,律师事务所是涉外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载体和平台,但由于涉外业务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较高、服务周期较长、前期投入较大、律师费追索保障性较弱等原因,使得开展涉外业务成为了极少数律所才能涉足的领域。也正因如此,涉外律师长期处在律所内外部的激烈竞争之下。

  未来已来,机遇已遇。在更高规格的赛道上,今天的中国涉外律师无疑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压力、紧迫的业务提升和瞬息万变的国际环境。惟有坚守对规则的敬畏,如饥似渴地学习,适时改变策略,融入更大的全球投资贸易新格局,才能在风起云涌的时代找准定位,在RCEP的浪潮中乘风破浪、顺势远航。

  【作者:张毅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小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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