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刑辩大律师杨斌先生新作赏析
知名刑辩律师、上海昌申律所主任杨斌刚刚在山东东明法院完成了关于李某被指控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二次庭审工作。杨斌律师表示,公诉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了多处变更,且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简直是违背常识!还否定了显而易见应当属于自首的认定。
作为本案第一刑辩律师,杨斌律师有期待,些许无奈,难免愤慨,做如下文字记载,予以抒怀。
(词)《小重山·东明法院庭审感怀》
法槌惊庭冲千层。
青天悬利剑, 卷冤魂 。
孤身鏖辩对千钧。
卷帙重,字字淬霜痕。
肝胆照昆仑。
铁言挡壁垒,洗冤情。
怎堪浊浪拍朝暾?
夜未央,孤影东难明!
(现代诗)《无罪之辩》
为李某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呐喊
法庭的灯光刺破迷雾
被告席上 颤抖的双手
紧握着一纸诉状
那是检察院盖下的鲜红印章
在购买溴素的合法使用需要证明间
闪烁着诠释法律的光芒
公诉人的声音
如利剑般刺向
院墙上 公平正义的字眼
而辩护词
是一把精准的手术刀
剖开部门规章与法律的界限
当法槌落下
回响在空旷的法庭
不是判决
而是一个时代的叩问:
在规章与法律的夹缝中
正义该如何安放?
公平又该如何拿捏?
李某的背影
消失在徐徐关闭的法庭门外
留下一个永恒的命题:
当规则与规则相撞
谁该为谁让路?
对此佳作,律界之声进行赏析,以飨读者! 赏析如下:
首先看第一首《小重山》,词牌名是“小重山”,通常用来表达深沉的情感。题目提到“东明法院庭审”“感怀”,主题应该是法庭审判引发的感慨。第一句“法槌惊庭冲千层”描绘了法槌敲响震撼,象征法律威严。“青天悬利剑,卷冤魂”这里“青天”指公正,利剑象征法律的严厉,而“冤魂”暗示冤案的存在,形成对比。接下来“孤身鏖辩对千钧”表现辩护律师独自面对巨大压力,“卷帙重,字字淬霜痕”说明案卷沉重,每个字都像霜一样冷硬,可能指法律文件的严谨和冷酷。
下阕“肝胆照昆仑”用昆仑山比喻忠诚和坚定,“铁言挡壁垒,洗冤情”强调坚定的言辞对抗障碍,洗清冤屈。“怎堪浊浪拍朝暾?”用浊浪拍打朝阳,比喻司法环境中的困难或“fubai”。“夜未央,孤影东难明!”长夜未尽,孤独的身影,东边难见光明,表达对司法现状的无奈和希望。
第二首现代诗《无罪之辩》,副标题是为“李某的呐喊”。这首诗开头“法庭的灯光刺破迷雾”,画面感强,营造紧张氛围,被告席上的颤抖双手和诉状上的鲜红印章,表现当事人的无助和控诉的严肃。公诉人的声音如利剑,与公平正义的院墙形成对比,辩护词是手术刀,剖析规章与法律的界限,显示法律精确的重要性。
法槌落下后的叩问,叩问什么?想必不是判决,而是时代的疑问,探讨规章与法律冲突时正义如何安放。李某的背影留下规则相撞谁该让路的命题,引发对法律体系矛盾的思考。
小编发现,《小重山》更侧重个人情感和宏大象征,而《无罪之辩》具体案例,更具叙事性。这两首以司法审判为题材的诗歌,通过古典词牌与现代自由诗两种文体,形成了跨越时空的互文对话,展现了法律实践中理想与现实的深刻矛盾。
接下来,笔者试从三个维度进行赏析:
一、对位与解构
《小重山》以"法槌惊庭""青天悬剑"等恢宏意象建构司法权威的神圣图腾,将法庭空间升华为斩妖除魔的正义道场。但在《无罪之辩》中,"刺破迷雾的灯光"与"颤抖的双手"形成强烈反讽,公诉人的"利剑"与辩护词的"手术刀"构成权力话语与专业理性的对峙。当"鲜红印章"与"部门规章"这些现实符号介入,古典意象构建的司法神话开始崩塌,显露出制度缝隙中的真实褶皱。
二、时空叠映
词作中"肝胆照昆仑"的侠义精神,在现代诗里具象化为律师的"精准剖解"。"卷帙重,字字淬霜痕"的案牍劳形,在"规章与法律界限"的辨析中获得当代注脚。两首诗通过"法槌"意象勾连,古典词中法槌是荡涤冤魂的神器,现代诗里却成为叩问时代的重音。这种时空叠映揭示出:司法实践始终在传统伦理与现代法治的张力中寻找平衡。
三、哲学叩问
诗歌最终超越个案,触及法律体系的元问题。《小重山》"浊浪拍朝暾"的忧思,在《无罪之辩》中升华为"规则相撞"的终极追问。当部门规章与上位法产生抵牾,当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难以兼顾,诗歌以"徐徐关闭的法庭门"这个极具张力的意象,将司法困境转化为存在主义式的哲学命题——在官僚理性与法律信仰的角力中,正义如何获得具身化的存在?
这两首诗歌构成了一幅完整的司法浮世绘,既展现了法律人"淬霜痕""照昆仑"的理想主义,又揭示了制度运行中"浊浪拍岸"的现实困境。在规章与法律、权力与权利的永恒博弈中,诗人用文字铸就的"手术刀",正在解剖着中国法治进程的深层肌理。
律师简介:
杨斌,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曾执教中学,当过班主任、政教主任,也曾为大专、本科公检法成人学员授课;擅长于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由于杨斌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的成绩斐然,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2015年8月受中央电视台《奋斗》栏目组邀请,作为特邀嘉宾接受个人专访。
责任编辑:棕旭
本文由 律界之声 提供,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和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