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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商业秘密法治保护,更好激励技术创新

649光明日报2023-04-22
  当今世界,全球科技领域的竞争变得越发激烈。在国际科技企业间的竞争中,商业秘密成为重要的竞争手段。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

  当今世界,全球科技领域的竞争变得越发激烈。在国际科技企业间的竞争中,商业秘密成为重要的竞争手段。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和专利相比具有独特的优势,主要是因为申请专利必须公开技术信息,而商业秘密不需要公开技术信息,因此很多知名的跨国企业都是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其最核心的技术。据统计,全世界科技企业最为重要的技术信息,有至少80%是以商业秘密形式而不是以专利的形式进行保护。商业秘密保护通过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和市场竞争优势,能够保护和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并推动企业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

  近年来,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大量涌现,给权利方带来较大损失。其典型形式包括跳槽员工带走商业秘密、骨干人员另立门户、内部职员外卖商业秘密、竞争对手不择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等。

  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重大修改,大幅增加法定赔偿金额,从三百万元增加到五百万元,并且新增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以鼓励商业秘密权利人维权。近年来已出现多例高额判赔案例,如2021年的“香兰素”案,最高人民法院判令各侵权人连带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2022年的“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两案中,最高法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损失2.18亿元,充分体现了法院坚决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确保权利人得到足额充分赔偿的价值导向。

  立法通过举证责任分配降低权利人的举证难度,改变目前权利人举证责任过重的局面。由于侵犯商业行为的隐蔽性,权利人的举证负担重是权利人胜诉的一个难点。为了破解这个举证难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修改中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大大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震慑了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司法审判中,法院通过签发调查令等方式,解决商业秘密案件非法获利难查清、难以确定赔偿金额的问题。在商业秘密案件中,侵权人往往不愿意出示侵权生产销售额等有关侵权获利数据信息,所以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成为司法实践的难点。为了解决赔偿金额的问题,实践中往往由法院签发调查令,律师持法院的调查令到税务机关调取侵权人开具发票的信息并据此确定销售数据,进而确定侵权赔偿金额。

  从权利人的角度来说,企业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作者观察到,现实中不少科技公司并未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一旦遭遇泄密,所谓的“商业秘密”将不受法律的保护。某种程度上,这些企业是怀揣着商业秘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裸奔”。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数据的大规模传输,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如企业希望技术信息得到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应制定保密措施,防范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竞争对手进行商业间谍行为、未经授权访问和获取商业秘密等。目前,企业可以采取签署保密协议、对机密信息加密或安装防火墙、制定和颁布保密制度等方式保护商业秘密。

  总而言之,商业秘密在推动科技创新方面具有重要价值。通过法治方式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利于保护创新者权益,鼓励技术创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强大的支持和保障。同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当合法、公平、公正,防止权利滥用。法律既要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又要避免部分权利人假借侵犯商业秘密打压竞争对手的做法,维护良好的竞争环境,更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作者:唐青林,系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闻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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