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损害公共利益怎么判?最高法发布一批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新华社重庆5月28日电(记者周闻韬)如何明确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裁判规则,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如何判断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如何细化跨行政区划案件相关程序规则?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5件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明确裁判规则。
图为重庆江津区法院在长江沿岸巡回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新华社发
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均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针对已经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如何判断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指导性案例“北京市昌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某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相关裁判规则:建设项目已经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已经采取针对性保护措施最大程度预防或者减轻对生态环境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认定不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明确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裁判规则,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
近年来,包括长江流域在内的各地各级法院之间、执法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不同形式的协作衔接机制,有必要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则,加强流域区域系统治理、整体治理、协同治理。
指导性案例“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适用指定管辖及修复资金跨区域移送执行的规则,即: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及诉讼活动的便利性、专业性等因素,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指定具有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的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受损地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更为适宜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到位的修复费用跨行政区划移交受损地相关部门用于生态环境修复,有效打破区域条块分割,促推协同治理落到实处。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将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体现在每一个案件办理、每一项司法政策引领中,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能力水平,严格公正司法,更好服务美丽中国建设。
责任编辑:闻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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