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界之声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新闻资讯

 

时隔十四年重新修订 科技进步法为自主创新增添动力

3813科技日报2022-06-24何亮
作为我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也是我国唯一一部以“进步”为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在施行28年后,完成第二次修订,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作为我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也是我国唯一一部以“进步”为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在施行28年后,完成第二次修订,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共12章117条,包括总则、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创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等章。

  “与2007年版科技进步法相比,此次修订增加了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监督管理4章,通过新增设立单独章节的方式,全面升级我国科技治理体系。”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肖尤丹表示,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不仅将科技创新既定方针和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同时将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调整为科技进步法的制度主线,在总则部分新增创新体系建设专门条款。

  按下科技创新总开关

  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源头。此次修订,“基础研究”被放到了“总则”之后“第二章节”的重要位置,足见我国对基础研究的高度重视。

  “将基础研究单独成章,反映了我国科技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和战略需求。”作为科技进步法起草组的核心成员,科技部科技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副主任、研究员陈宝明直言,我国步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基础研究短板日益明显,越来越多的科技发展前沿领域或“无人区”探索,需要强大的基础研究支撑,我们亟待补齐科技创新链条中的源头短板。

  统计数据最能从客观视角说明情况:我国基础研究投入占比长期徘徊在5%左右,2020年提升到6%,但与发达创新型国家基础研究投入占15%—20%相比,差距仍然较大。

  陈宝明认为,通过立法,主要可以解决基础研究投入不足、基础研究发展不全面、支持基础研究机制不稳定、基础研究人才不足,以及相关评价、激励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将科技进步法的两次修订进行对比,肖尤丹发现,如果说2007年第一次修订是在国家科技治理体系上实现政府与市场功能关系的再定位,那么这次修订则在维持现行法确立的框架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了基础研究在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减负放权”促进自主创新

  为科研人员“减负放权”是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科技体制改革不断向前推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也从政策层面向法律层面升华。

  为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特别提到,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经费报销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不仅如此,国家还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成为推进科技创新的基本要求。通过立法简除烦苛、保障科研时间,不仅为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基本保障,也为相关政策实施提供法律依据,便于进一步明确要求、保障实施。”陈宝明在此前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科研人员不能将主要时间、主要精力用于科研,即便再加大投入、提高激励等,这些举措也都将是无效的。

  在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的同时,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也建立了激励机制、保护机制和约束机制。

  科技进步法配套衔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与此同时,为了保护科研人员的科研能动性和自由探索积极性,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不公正对待科学技术人员及其科技成果,并建立勤勉尽责的免责机制。

  陈宝明认为,对于科学技术人员来说,激励和权益保护是必不可少的“一体两面”。使科学技术人员贡献越多、收益越大,建立正反馈机制,不仅使科学技术人员提高科技创新积极性,更是对其作出贡献后的权益保护。

  在现代科技管理体制下,很多权利的行使应充分尊重单位自主权,但这也可能致使科学技术人员受到利用职权而进行的打压、排挤、刁难等。陈宝明表示,从法律上来说,在尊重科学技术人员自主权的同时,防止他们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不但是对科学技术人员的权益保护,也是对单位自主权的一个制衡。(何亮)

 

责任编辑:小叶

本文由 律界之声 提供,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和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