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王沿民因受贿、挪用公款罪一审被判十七年
新华社哈尔滨7月12日电 记者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7月12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对哈尔滨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王沿民受贿、挪用公款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沿民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对冻结、查封、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沿民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及孳息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沿民利用担任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哈尔滨市建委)主任助理、哈尔滨市建委副主任、哈尔滨市松北区区长、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哈尔滨市建委主任、哈尔滨市道里区委书记、哈尔滨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协调、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53万余元。2015年,被告人王沿民利用担任哈尔滨市建委主任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下属企业以虚假购房方式挪用公款人民币1899万余元借给他人使用。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上述挪用款项本息返还1900万元。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沿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王沿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自愿认罪认罚;赃款赃物大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王沿民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闻浪
本文由 律界之声 提供,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和链接!
相关文章
- 湖南省邵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秦立军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窦万贵受贿案一审开庭
- 哈尔滨市公安局公开通缉3名美国国家安全局(NSA)特工
- 中国海油集团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李勇受贿案一审开庭
- 航空工业集团原党组书记、董事长谭瑞松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 权威访谈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访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卫列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彭国甫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 “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哈尔滨代表处揭牌成立
- 黑龙江省民政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王国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纪国刚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开庭
- 高温津贴是不是该涨涨?“高温月”能不能延长?
- 青海通报9起基层财务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 法治课代表|关于无偿献血,这七种行为属于违法!
- 大成刑事汇第23期(北京)——新监察法后的刑事业务发展论坛于北京成功举办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治罪与预防齐抓 严惩与治理并重
- 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薛恒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宣判
- 白皮书:全方位构建中国卫星导航法治体系
- 法官细论“开门杀”引出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