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方立法保护野生动物
新华社上海6月20日电(记者郭敬丹)《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日经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上海市野生动物栖息地作为立法核心内容,专门作出具体规定,形成全过程制度安排。
上海地处长江入海口,湿地条件优越,又处于候鸟迁徙通道的重要中转点,野生动物特别是野生鸟类资源比较丰富。近年来,上海在国家规定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之外,积极探索与超大城市发展相适应的栖息地保护模式,选择了一批生态基底好、野生动物分布相对集中的区域开展栖息地建设工作,取得良好生态和社会效益。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介绍,条例总结相关工作实践经验,要求建立和完善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名录管理制度,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环境的保护、修复和改善。
根据条例,上海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对拟列入上海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名录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编制保护方案。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等应按照保护方案的要求,采取原生植被保护恢复、水生态功能优化、外来入侵物种防治以及特定野生动物重引入等措施,对原生状态退化的野生动物栖息地进行修复及成效评估,符合相关要求的,列入上海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条例明确禁止破坏栖息地环境以及毁损设施设备的有关行为。
为完善野生动物保护举措,条例要求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对于原产上海本市、种群数量极少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要求通过迁地、就地保护、重引入、建立资源库等多种措施予以重点保护等。
在健全野生动物管理措施方面,条例明确禁止食用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以食用为目的进行猎捕、交易、运输和非法购买等行为。同时,条例关注野生动物健康,禁止投喂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
责任编辑:闻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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