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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律界之声新闻速递

4670律界之声2022-07-19
新闻速览:1.“小案”求极致 巧断“家务事”;2.收点钱帮你代缴社保,这样的“好事”不能信;3. 借条签名与身份证名字不一致就能借钱不还? 

  “小案”求极致 巧断“家务事”
作者:沈静芳 杨婷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不久前,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检察院检察官通过公开听证把两起刑事案件背后一堆剪不断理还乱的“家务事”给妥善解决了。

  小王和小张(女)原系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决定协议离婚。2021年8月27日,小张因财产问题与小王母亲发生争执,进而产生肢体冲突。经鉴定,小王母亲构成轻伤二级。气愤之下,小王当日与其姨父李某来到小张家,对小张进行殴打,同样造成小张轻伤二级的损伤结果。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先后对小王、李某和小张立案,并对三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立案后,公安机关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双方互不让步,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22年3月30日,案件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认为,这两起案件虽为独立的犯罪事实,但犯罪嫌疑人之间关系特殊,且为关联案件,同步办理更有利于案件处理。经审查,两起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小张、小王、李某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就此审结,提起公诉无疑是相对简单的处理方法,但这明显不能达到最佳办案效果。

  承办检察官还了解到,在案件侦查阶段,法院已判决小王、小张离婚,二人不满三周岁的孩子由父亲小王抚养,如果双方既不赔偿又不谅解,提起公诉后法院可能对被告人判处实刑,那服刑期间孩子将没有父母抚养,父母的“结”也会越结越“死”。

  为了促成矛盾化解,承办检察官经过几番教育训诫、释法说理,双方终于松口了,检察官们趁热打铁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切入点,进一步促进双方沟通。提到孩子,双方终于放下了成见,决定面对面坐下来解决这件事情。最终,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均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一方对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谅解。

  和解之后,三名犯罪嫌疑人也主动表示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鉴于三名犯罪嫌疑人均无前科劣迹、有自首情节且均认罪认罚,该院对三名犯罪嫌疑人提出相对不起诉意见,并对这两起案件同时组织公开听证。针对这两起案件的特殊性,检察机关除邀请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还特别邀请了旗妇联的副主席担任听证员。

  “对不起,对于带给你的伤害,我真心感到抱歉……”“我希望离婚后还能让孩子感受到父母对他的爱,也希望我们都可以各自过好以后的生活……”虽然案情简单,但听证会进行了两个小时,听证会上,三名犯罪嫌疑人一改之前的“剑拔弩张”,打开了心结,真诚地互相道歉。最后,听证员们经过讨论,均同意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意见,侦查机关也对检察机关的调解及处理结果表示赞同。

  听证会上,小张、小王在孩子的探视权、抚养费方面仍存在争议。为了防止上述问题成为双方新的矛盾隐患,听证会后,检察官和听证员们又组织双方进一步调解,最终在听证员的见证下,双方就孩子的探视权、抚养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协议。

  经过一个月的审查、调解、听证,最终,达拉特旗检察院于4月28日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至此,这起“家务事”引发的案件彻底得到解决。

  达拉特旗检察院发现在今年以来受理的故意伤害案件中,80%是熟人之间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引发的案件。为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该院坚持惩罚与治理并重,本着“小案不简办”“小案要精办”的工作理念,以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维护社会稳定为最终目的,将天理、国法、人情有机融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以“求极致”的精神办理好每一件“小案”。今年以来,该院已成功促成5起故意伤害(轻伤害)案件、3起交通肇事案件的双方达成和解,并对涉案9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收点钱帮你代缴社保,这样的“好事”不能信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博 通讯员舒静婷 梁宵)社保,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然而,一些犯罪分子却打着帮忙代缴社保的幌子,骗人钱财。日前,由重庆市南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养老诈骗案有了结果: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9年12月的一天,吴女士经他人介绍认识了田某。田某声称自己有门路,可以帮忙找公司挂靠劳动关系,通过补办假工资单的方式帮忙代缴社保,并保证可以在退休时办理好退休手续,正常领取退休金,但需要额外收取2万元手续费。虽然费用有点高,一想到事情办成后,晚年生活就有了保障,吴女士当天就将1万元手续费及补缴养老保险的费用转账给了田某,并约定事成之后再支付剩余的1万元手续费。

  没过多久,吴女士按照田某的指示,通过社保App查看缴费信息,发现真的挂靠上了一家公司,于是便对田某深信不疑,还在亲戚朋友间为田某做宣传。2021年12月,吴女士多次向田某咨询办理进度,但对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回过神来的吴女士要求退款,田某也没有回应,这才发现自己被骗了,遂报警。

  今年2月,该案移送至南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该院检察官何熠立即进行审查,逐渐摸清了案件事实。原来,田某有犯罪前科且嗜好赌博,因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便想“赚快钱”。于是田某盯上了临近退休又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中老年群体,并对外声称自己有关系可以代为补缴社保,帮助被害人办理提前退休。2019年12月至今年1月,田某诈骗了多名被害人。

  “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难道就没人识别出是骗局?”何熠经进一步查证发现,田某将被害人的钱骗到手后,又找开公司的朋友帮忙,称有亲戚需要挂靠,同时自行缴纳部分被害人的社保费,这样社保系统里面就会有被害人的缴费信息。然而到了补缴往年社保费的环节,人社部门就会核查工资单原件等,因这些资料田某无法提供,于是田某开始对被害人谎称缴费系统出现问题,拖延办理时间。

  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显示,该案被害人有9人、累计诈骗金额20余万元。是否还有遗漏?何熠立即向公安机关列明继续侦查提纲,确保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时还就如何做好追赃挽损与侦查人员进行研讨分析。最终查明田某共骗取47人累计235万余元。

  为确保办案质量,何熠再次核实相关被害人信息,并从社保局提取挂靠缴费人员姓名、公司名称、缴费金额等进行相互印证,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同时,何熠还对田某开展释法说理,促使其主动认罪认罚。今年5月,南川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田某提起公诉。最终,田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借条签名与身份证名字不一致就能借钱不还?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徐同进)借款人以借条上签名与本人身份证名字不一致为由,矢口否认借款事实,拒不归还十年前的借款。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依据笔迹鉴定结果等证据,判令一审被告归还原告借款。

  2012年11月,凤台县某村村民苏某珍因丈夫生病住院急需治疗费,向苏某立借款1万元,当场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借款人为“苏某灵”。苏某立与苏某珍系同村村民,日常生活中村里人都称呼苏某珍为“苏某灵”,苏某立就放心地收下了借条。可万万没想到,当苏某立要求苏某珍归还借款时,苏某珍否认借款事实,并拿出自己的身份证,声称自己的姓名是苏某珍,不是“苏某灵”。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苏某立将苏某珍起诉至凤台县人民法院。

  案件庭审中,苏某立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和村委会调解期间出具的情况说明。苏某珍对苏某立主张借款1万元的事实以及村委会出具的苏某珍与借条上“苏某灵”系同一人的说明均不予认可,拒绝就借条上的字迹进行笔迹鉴定。庭后,承办法官专门到村里随机走访群众,了解到“苏某灵”就是苏某珍以前用的名字。一审法院依据法庭调查、村委会说明、法官入户走访查明的事实,证实借条上的“苏某灵”与苏某珍系同一人,遂依法判令被告苏某珍偿还原告苏某立借款1万元。

  被告苏某珍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诉,并申请对借条是否为其书写进行司法鉴定。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在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提取了苏某珍书写的字迹样本,经鉴定出具意见,“倾向认为借条上的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淮南中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苏某珍否认其曾用名为“苏某灵”,也否认借条是其书写,但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及出庭证人证言均能够证明苏某珍曾用名为“苏某灵”,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了核实。且启动鉴定程序前,经征询原、被告意见,双方均同意以鉴定意见为准。鉴定意见倾向认定涉案借条书写字迹与法院提取的苏某珍书写样本字迹为同一人所写,该意见虽为倾向性意见,但结合苏某珍未能如实陈述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已能形成优势证据,达到确信双方存在1万元借贷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故对该事实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判令苏某珍偿还苏某立1万元正确,终审判决驳回苏某珍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交往中,民事主体之间因买卖、借贷等需要,往往会签订合同、书写借条。在书写借条,签订合同、协议等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时,切记看清签名是否与身份证名字一致,身份证号码有没有写错,金额、时间等重要内容都要书写正确,以免造成争议或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小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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