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傅政华受贿、徇私枉法案一审宣判
新华社长春9月22日电 2022年9月22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傅政华受贿、徇私枉法一案,对被告人傅政华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傅政华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傅政华利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北京市委常委,公安部副部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司法部部长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案件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本人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7亿余元。2014年至2015年,傅政华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对其弟弟付卫华涉嫌严重犯罪问题线索隐瞒不报,不依法处置,致付卫华长期未被追诉。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傅政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傅政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傅政华徇私枉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鉴于傅政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尚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傅政华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国家、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闻浪
本文由 律界之声 提供,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和链接!
相关文章
- 十三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杜玉波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继兴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开庭
-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董云虎受贿案一审宣判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春生受贿案一审开庭
- 贵州省政协原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王进江受贿案一审宣判
- 全国政协干部培训中心原四级职员刘开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 广西壮族自治区原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何开长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希斌受贿、挪用公款案一审宣判
-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铭晖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开庭
- 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干部田运胜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 “信访答复”是否具有可诉性
- 沈阳警方打掉一世界杯赌球团伙
- 用好反诈利器 构筑严密防线
- 保障粮食安全须重视损耗问题
- 高温津贴争议,究竟该由谁来举证?
- 北京探索“轻案快办”提升办案效率
- 暑期工权益为何遭“缺斤少两”
- 湖南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易鹏飞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开庭
- 知名律师师安宁:律师自我宣传中的重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