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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昭律师:正义从不会缺席,法律终将还原案件的真相

4830律界之声2022-11-05进入专栏伍昭
  当事人佳田公司、李从利都承认有合同,是合同纠纷,并要求撤案,兖州司法机关仍然以诈骗罪处理背后的隐情,只有他们自己清楚了!案件还原  2019年9月17日,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

  当事人佳田公司、李从利都承认有合同,是合同纠纷,并要求撤案,兖州司法机关仍然以诈骗罪处理背后的隐情,只有他们自己清楚了!

案件还原

  2019年9月17日,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兖检公诉一刑诉[2019] 260号起诉书指控杜韶辉犯诈骗罪,向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杜韶辉与江西莱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莱福公司)约定,由深圳市华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鑫公司)向莱福公司提供DR设备,莱福公司向杜韶辉支付预付款约60万元。后来,杜韶辉一直未履约,也未返还预付款。2018年3月份,莱福公司与杜韶辉达成口头约定,由杜韶辉向莱福公司提供50台DR UC机械臂,在2018年7月30日前交货30台,其中20台抵前期的预付款。

  2018年5月初,杜韶辉为了偿还莱福公司的前期欠款,与兖州区佳田医疗影像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田公司)约定,以帮助销售50套X光机DR机架为由,先后索要好处费60万元。2018年5月7日至7月12 日,佳田公司分六次向杜韶辉的账户打款共计60万元。后来,杜韶辉将该款用于家庭花销、返还员工工资等。2019年3月13日,杜韶辉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韶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边,被告人杜韶辉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予认可,称自己在案件中是被冤枉的。第一,他与佳田公司总经理李从利之间是有协议的。第二,他所收取的费用不是好处费,而是按照合同约定应得的。产品的所有东西都是杜韶辉自己的,不存在他向李从利推销产品。杜韶辉用50万元做了样机,并提供给了莱福公司。交期时间长有各个方面的原因,佳田公司的员工消极怠工,生产设备没有按时交按揭款,导致停工很多天。与此同时,产品也需要每年通过认证后记录在案。

伍昭律师:正义从不会缺席,法律终将还原案件的真相

  ▲杜韶辉与李从利的微信聊天截图内容,明确李从利为投资行为

  另外,杜韶辉表示佳田公司说他替公司卖产品是不存在的,他与李从利签订的合同里面,李从利给他加工的配件是没有预付金的。杜韶辉也和李从利明确说过自己资金紧张,也说过钱要什么时候付给他,甚至写了50万的借条。杜韶辉始终是严格履行合约的,也没有躲避李从利的意思,他有履约的能力。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韶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一审判决杜韶辉犯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案情分析

  一审判决过后,杜韶辉的姐姐委托湖南爱法堂律师事务所伍昭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参加诉讼。伍昭在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向杜韶辉了解案件事实、并进行相关调查之后,发现了该案在一审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首先,一审法院没有调取应当调取的证据,不仅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更是直接导致案件一审认定事实完全错误。兖州公安分局侦查员高宗旭在讯问杜韶辉时,从头到尾查看了杜韶辉与李从利和商务文员的微信记录,对于商务文员发给杜韶辉《技术合作协议》及杜韶辉与李从利2018年6月13日商量《项目合作》合同、由李从利个人负责投资事实是一清二楚的。然而,高宗旭却谎称杜韶辉不告知密码导致手机微信内容无法提取,时至今日依旧没有提取。侦查机关虽然肯定手机作为证据的重要性,但是却不将手机与案卷材料一同移送至公诉机关,也不将手机退还给杜韶辉家属。而且,杜韶辉及一审辩护律师都提出调取及随案移送杜韶辉的这部手机,而一审法院始终没有调取、兖州公安分局、高宗旭等也拒不移交,完全忽视了这一可以直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证据。

  同时,以属于“隐私范围不调取”李从力等的短信记录的理由也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杜韶辉与李从利及商务文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能证实本案是否存在合作与技术服务的唯一依据,属于公开的内容,不涉及任何隐私。不仅如此,一审法院也没有调取杜韶辉被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以及他在好时光酒店的居住信息等关键性证据,影响案件的审判。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杜韶辉构成诈骗罪的直接主要证据是所谓“证人”李从利和王贝的证言,而两人的证言不仅存在前后矛盾,也存在相互矛盾。而且,一审法院还对一审辩护人提出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置若罔闻,不让证人出庭作证。对此,伍昭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一审法院有义务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却无视法律规定,剥夺辩护律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导致案件审判出现严重错误。

  再次,在一审过程中,杜韶辉对公诉人提出了明确的回避申请,并不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公诉人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而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检察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的事由。而一审法院却以检察人员与当事人不存在利害关系为理由,当庭驳回被告人的回避申请,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是对法律的“歪曲适用”,违反了刑事诉讼规定的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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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28日李从利和佳田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明确是合同纠纷,收60万元,赔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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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28日签订的《刑事谅解书》,明确说明是“因合同纠纷履行”发生争议,才以涉嫌诈骗报案

  最后,根据李从利及佳田公司出具的《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可以说明,本案是因合同、合作纠纷等原因产生矛盾,而且李从利及佳田公司在与被告人的妻子谭小燕达成和解协议时也确认了本案当事人之间是合作关系和合同纠纷。而证人王贝向公安机关控告杜韶辉涉嫌诈骗,与案件事实存在矛盾。本案当事人之间有《合作合同》、有《技术服务合同》,且技术合同所约定10万元服务费已经支付,合作合同所要求50万元投资也已支付。只是由于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生产的产品没能认证,以致合同没能产生如期的效益,从而产生争议。所以,这应该是一起常见的民事合同纠纷。案件的侦察机关涉嫌违反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存在非法插手经济纠纷违法违纪行为,甚至还采取“绑架式”的方法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强行索要天价赔偿,实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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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技术合作协议,约定服务费10万元

  目前,湖南爱法堂律师事务所已接受本案被告人杜韶辉近亲属的委托,指派知名刑辩律师伍昭担任杜韶辉犯诈骗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参加诉讼,并将为其发表“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原判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杜韶辉无罪、立即释放”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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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14日,佳田公司再打报告,确认是纠纷报案,要求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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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一审要求补证的内容,最后没补充任何内容,就判决了

  追求真相的路上也许会遇到各个方面的障碍,也会经历很多难以预料的事情。但我们相信,正义从不会缺席,法律终将还原案件的真相,给无罪的人一个清白!我们也相信,给深圳华鑫自动设备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级工程师杜韶辉一个应有的公平和正义,恰恰也能体现中央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法律精神。

  思考:一起常见的民事合同纠纷,却被判为诈骗罪,在案件的背后还有多少不为人知的隐情?高警官明知内情,看了微信,为什么还要做诈骗案件办理?!整个合同金额60万元,为什么能索赔到天价120万元?!一审法院发现本案关键证据不足,公诉机关不补充,公安机关不补侦,一审法院法官依然以诈骗罪判决,难道这些隐情不值得深思吗?

 

责任编辑:棕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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