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民元律师新作《证据终结者》第七章:无赖与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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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到第七章了,我问文案助理,喜欢我再写些什么故事呢?
答:“写一些成功案例吧,因为追随者想看到您成功之后的帅气吧。”
深度思索中:律师入行三十年,我曾有过“成功”的案例吗?为何我一直觉得总在快要成功的路上,“成功”应该是一种理想吧!所谓的“成功案例”应该是仰慕者和追随者透过金钱、财产、地位而变异的逻辑推理吧!
律师的生命一定是用案例堆积的,如果必须从这些生命元素中区分“成功”与“失败”,对于一名成熟的老律师来说,是件很难的事情,因为局外的观众所看到的成功与失败,只是律师的生命价值所展现的不同生命形态,正如水与冰的临界,是水更美呢,还是冰更寒冷?
2001年从镇海雄镇律师事务所离职,离开关心并疼爱我的师父,是因为我想摘下戴在年轻律师眼前的灰色眼镜,从律师执业开始,律师的眼前便是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的暴力犯罪,或者是邻里的争斗、校园里的群殴、街头的械斗、离婚夫妻没完没了的争吵、大街上被抛弃的孩子、亲子鉴定非婚生的证明、医疗事故的死亡和医闹的漫天横幅、员工跳楼与工厂的火灾、老板的暴跳如雷与员工讨要工资的愤怒。律师行业有句调侃:如果不是因为家里揭不开锅了,谁会选择做律师呢?
律师的艰难是不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无法理解的,委托人只追求法律上的利益和诉讼案件胜诉的结果,家人期待的是豪宅、车子、票子,助理们望眼欲穿的是老师分配过来的案源,局外人看到的是电影电视剧中律师的假发、唇枪舌剑的潇洒和挥洒自如。没有人会去思索:其实这个世界只有一个人,那就是意识中的那个“我”,只是那个“我”以正常人、残障人士、精神病人、律师、医生、记者、老板、工人、领导等不同的生命形态展现在你的大脑中而已。所以“你”便是“我”“我”便是“你”,我思故我在!
离开雄镇所,离开镇海那个海边小镇,我便义不容辞地选择了一条非诉讼的道路,发誓“宁愿饿死,也不再承接任何一个诉讼案件”,从此是想告别那些现实中的打打杀杀和法庭上的纷纷扰扰,理想中的律师职业状态是:跟那些有钱的老板在一起,帮他(她)们赚钱,让老板心甘情愿分我一部分钱。
第一个接受我的老板是王总,谈的法律顾问合同是每年7000元,我的承诺是:年底结算,如果对我的服务不满意,我个人全额退款。
遇到的第一件事情是:王总是经营车队的,从最初兄弟分家时的三辆车起步,现在已发展有80台车,在北仑有一块40亩的土地,在运输行业已属凤毛麟角了,聘请我担任法律顾问,是想借助律师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和应对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那些“无奈”与“无赖”。
王总的车队在富阳拓展了新业务,车队进富阳纸厂的第一天就遇到了“无赖”,卡车装满了货,发动机点火准备起步时,却发现车胎被人戳破了,另外一个车队的驾驶员出来认领,说:“就是我戳破的,这只是个警告,这个纸厂的业务我们做了十年了,你们想来抢走这个厂的业务,除非从我尸体上跨过去!”
显然,为了保住这个工厂的业务,那个车队的驾驶员是准备拼命了。王总打电话给我,希望我给一个法律意见。
我说:“报警,打110。”
车队第二次再进富阳拉货,车子出门没多久就熄火了,反复发动多次后发现是排气管被人堵住了。
王总很激动地给我打电话:“排气管堵住,汽车会起火爆炸的,这是谋杀,你说该怎么办?”
我思索了一会儿,说:“报警,打110!”
第三次是石头塞在车轮下;第四次是驾驶舱里有大便;第五次……第六次……
王总在电话里跟我发飙了:“如果每次都让我打110,我找你做法律顾问有什么用!”
除了打110!法律顾问真的没什么用!
王总将公司管理层和车队的驾驶员召集到会议室开会:“富阳的业务我们必须拿下来,而且必须持续经营下去,如果我们退缩了,别的车队都会用同样的办法来挤兑我们,那我们就得破产,只能退出车队经营。”
王总介绍说:“这是我们新聘请的公司法律顾问,请张律师给大家上个课,我们该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对付这种‘无赖’。”
王总是知道我只会“打110”的,却让我在全公司管理层和驾驶员面前上一堂法律课,这不是赶鸭子上架,而是对法律顾问合同正面的质疑和选错法律顾问背后隐藏的愤怒!
我很想说,对付这些“无赖”,现行的法律机制真没有办法,除了报警,打110,真没辙。
但我不能这样说,这是我的第一家法律顾问单位,这不是法律顾问费用的问题,而是我从诉讼业务圈子“逃亡”之后还能不能在律师界继续生存的挑战。
我沉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能为公司全体管理层和驾驶员上法治课的全部内容,直白地讲:“如果对方以伤害我们的身体为目的,实施暴力行为时,我们可以采取无限防卫措施,打死人也不偿命,而且不犯法。”
王总和公司的管理层都表示很疑惑:这帮无赖采取的是一些下三滥的手法,又不会直接拿刀或武器来砍人,张律师你的意思是“我们可以弄一帮人直接把他们打趴下吗”?
“当然不是,法律是保护弱者的,很多人打一个人或者多数人去打少数人,法律会定性为‘殴打’;一帮人跟一帮人打,法律定性为‘互殴’;一群人持器械打,法律定性为‘械斗’;固定组织的帮派与帮派之间打打杀杀,法律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而如果一个人被多个人打,少数人被多数人打,没有武器的被持有武器的打,没有组织的个体被有组织的团伙打,处于敌强我弱的状态下,法律会定性为‘正当防卫’,只要对方采取了暴力行为,就可以实施‘无限防卫’。”
驾驶员中有一个车队队长听明白了,说:“如果他们7个人打我一个人,我就可以将他们往死里打,是这个意思吧?”
我只能点点头,法律顾问的职责是普法,而不是教唆犯罪,唯一能做的是可以讲述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法理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以及我作为律师身份的个人感悟,体会和感悟可能会存在偏差,但一定不犯法!
车队队长扮演孤胆英雄,单枪匹马直闯虎穴,一人单挑七八个壮汉!
第二天凌晨,王总给我打电话:“出大事了,车队队长可能被打死了,血肉模糊,公司派车去拉了。”
王总在电话里表述“派车拉”,那拉的应该是尸体!
我知道完了,彻底玩完了,律师解读“无限防卫原则”读出命案了!
我赶到公司会议室时,第一时间问“报案了吗?”“尸体在哪里?”
没有人理我!
显然法律顾问对《刑法》无限防卫原则的“个人解读”变“馊”了,散发出“蔑视”的异味!
等待、等待、等待……
先等有人理我……
再等有人理解我……
想等有人支持我……
上高中时,学校教育“五讲四美三热爱”,作为三好学生的品德标准,不打人不骂人这是学生的品德底线,但每次中午下课铃响,因为个矮腿短,跑不过别人,狂奔到食堂时,已经排了长长的队,然后好不容易排到快到窗口了,却不停地有人来插队,先有礼貌地说“请排队”,没人理睬;加入队伍去挤,挤来挤去,只能挤在别人后背,即使用尽了吃奶的气力拼命地挤到窗口时,也是最后一名。
不是我不努力,是现实真的很“无奈”!
如果排队,如果选择不去挤,即使努力去挤,矮子作为“半个残疾人”,永远是最后一个打到剩菜剩饭的人,这是赤裸裸地对矮子的“食堂霸凌”。
狂命地跑,冲到前面去挤,拿着筷子和饭碗歇斯底里地砸打前面的后脑壳,这是矮子反食堂霸凌的唯一选择,如果不是愤怒到了极限,一个三好学生的底层逻辑里怎么会选择为了饭碗的次序去拼命!
写到这儿,读者应该理解律师的行话“如果不是家里揭不开锅了,谁会选择做律师呢?”,选择某一类职业,其实都是因为面临着“家里揭不开锅”,只是家里“锅”的层次和份量各不相同!
对于王总的车队来说,富阳本地车队的驾驶员是因为被王总的车队抢了业务,采取下三滥的手段骚扰阻拦,也是因为“家里揭不开锅”,为饭碗打“保卫战”,内心里应该只有情怀,而没有道德底线的;王总的车队抢富阳的业务,是为了公司的发展壮大,开疆拓土,是创业的勇士们所必须去经历的战斗!
只是在“侵略”与“保卫”的民事纠纷里,不应该有人付出生命的代价,而车队队长的“死”是因为法律顾问对《刑法》放大性的“夸大解释”和夸张型的“误读”【注*你当然明白我加引号的深意】。
显然,这次“死”人事件将面临“律师家里将仍然面临继续揭不开锅”!
一个反“食堂霸凌”的矮子律师对《刑法》无限防卫原则的解读,究竟是基于“童年成长的阴影”“现实无奈的选择”“内心法治情怀的抗争”或者“律师职业的本分”。
这在至今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值得商榷的问题,所以请读者辨识“作者声明:我所书写的不是成功案例,而是泪迹斑驳的血泪记忆”。
案件的结果是:车队队长并没有死,只是被打掉了三颗门牙,全身有皮肉伤,头皮有抓伤,耳朵有撕裂伤,面部有刮伤,鼻子有出血和软组织挫伤,腰腿有筋骨扭伤、内脏有密集性波纹,不排除有内脏器官损伤的可能性。
一个月后,队长治疗终结,经法医鉴定:在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门牙系自行撞击脱落”的情况下,受外力撞击失落三个门牙的伤情,构成轻伤。
“轻伤”属于应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法定界限!
队长向富阳法院对8个富阳当地的驾驶员和车队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提起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追究8个被告人“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依法判令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判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8个驾驶员公开赔礼道歉。
法律顾问是队长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开庭后法院主持调解,富阳本地车队退出纸厂的全部经营业务,赔偿队长的人身伤害损失共20万,另外支付营养费5万,承担法院案件受理费用,承担原告代理律师全部代理费用,并在市报上公开刊登道歉声明。
队长撤回对8个被告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诉讼请求。
王总的公司稳定了富阳的业务,车队队长成了公司的英雄,带薪回家休养半年并升任公司总调度,享受公司副总待遇。
王总表示:“年底法律顾问合同到期后自动续期三年。”
这并不是对法律顾问专业能力和法学功底的肯定,只是法律顾问的法治情怀所展现的一种现实状态:公司无须对法律顾问的专业能力进行评价,续签法律顾问合同才是法律顾问需要继续努力的法定情由!
(《证据终结者》系知名律师张民元先生原创作品,律界之声官网正以章节体形式持续连载中,敬请关注!)
作者简介:张民元,男,一级律师。民革浙江省委会社法委委员,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责任编辑:棕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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