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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元:知识不能被资本所主宰,知识权利的行使应设置有“红绿灯”

13.2w律界之声2022-05-17
张民元:知识权利应遵循“红绿灯”基本常识据光明日报5月15日消息:“《中国科学报》于5月13日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处获悉,知网于12日下午登门道歉,

光明日报5月15日消息:“《中国科学报》于5月13日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处获悉,知网于12日下午登门道歉,表达了重新上架他与妻子周秀鸾论文作品的意愿。 

中国知网从创立之始,便是以“创新知识资源全国共享”为己任的,事实上,这二十余年来,中国知网也致力于成为中国知识界“勤劳”的“搬运工”,据媒体报道相关数据显示,知网在高校市场的占有率近100%,其他主要市场的占有率为60%以上。知网坐拥6000多万份文献、核心期刊收录率为99%。

如此“勤劳”的知识“搬运工”,其辛勤的汗水为何得不到百姓的称赞,却发出“天下苦知网久矣”的惊天之言呢?

笔者作为一名在知识产权法律界打拼了十多年的资深法律人,认为要解释知识领域的战火与纷争,必须依赖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

就具体而言,笔者分别以“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制度体系来解读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体系。 商标权。商标的基本元素是文字与图形,中国汉字与中国图形元素是中华上下五千年文明所形成的历史文化沉淀,不可能归任何申请注册人所私有,商标元素属于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以中国文字和图形元素单独或组合申请而形成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人享有保护期内(十年)的标识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且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必须标注并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才受法律保护,任何脱离商品和服务的商标标识本身不享有任何专属私权利。任何注册后未使用或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注册商标,然后以持有的商标权利证书开展商业性维权的,均是对国家和集体商标所有权的侵犯!商标使用权的法律意义便在于商标标识因使用才受到法律的保护,且商标注册权利人的专属权利仅限于使用权。 专利权。专利的基本元素是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工业技术是工业发展过程中工人阶级在生产过程中的长期积累所形成的知识成果,任何工业技术的创新与发明本身均离不开工业文明的知识积累,国家因鼓励创新和激励发明创造,而对于创新者和发明家授予在一定期限内(外观和实用新型是十年,发明是二十年)对该项工业技术享有专属的工业技术使用权,这本身就是专利制度的应有之意。专利制度并不是保护专利权人对工业技术的所有权,而是保护工业技术的创新者和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该工业技术并获得使用收益的技术使用权。

不以使用为目的而创新和创新后不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均不应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这也是界定专利权是一项使用权而并非所有权的立法本意。未将工业技术应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过程或者理论上可以应用但实际并未实际实施的工业技术,均不得以谋取商业利益为目的而展开专利商业性维权,专利权人并非技术的所有权人,而只是使用权人,侵犯专利权人的工业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的使用权,才构成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以文字、图像、符号、代码等知识元素所形成的文学、艺术、学术作品及计算机软件等,均是吸收及参考前人的成果经著作权人提炼和创新而来,绝非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的私人财富,任何文化离开其赖以生存的政治、经济基础,必将荡然无存。著作权法立法的本意也是保护作品创作者署名权、发表权、使用权及被引用而产生的收益权,而并非认为作品归创作者私人所有。著作权人在作品发表之后,在一定期限内(五十年)享有作品的修改、编纂、表演、传播等自身使用的权利和授权他人使用而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商业秘密。国有企业的商业秘密属于全民所有,集体企业商业秘密属于集体所有,民营企业的商业秘密也属于民营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并非属于民营企业股东、董监高个人所有,在国家现行体制下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本身就存在制度性的漏洞与利益平衡的矛盾。“知识的人民性”和“知识产权的国家属性”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特征,笔者认为,无论是近期沸沸扬扬的知网垄断事件,以及其他版权等维权事件,其背后所隐含的本质性问题便是知识的权利属性问题。

若中国知网通过“搬运”而形成的CNKI数据库,法律确认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其使用权归著作权人,中国知网作为数据库的“搬运工”履行“应收尽收、竭尽所能”,“才尽其用,不遗余力”,尽其本分将中国知网打造成真正的“知识资源全国共享平台”。

当然,如果中国知网收集的知识数据库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中国知网的“应收尽收”,知识论文的占用率即使达到100%,也是中国知网应该努力的目标,当然也就谈不上“涉嫌垄断”了。尽最大努力全面搜集全国知识资源,本来就是知识共享平台的“本分”与“职业操守”。

在媒体对中国知网一片呐喊之余,笔者引用赵德馨教授的原话:“我不希望知网垮掉,希望他们把知网办好。”

无论是媒体人,还是法律人,都应该静下心来思索,知识来源于哪里?知识的权利究竟属于谁?

不管怎样,笔者认为,知识权利应遵循“红绿灯”基本常识。(本文作者:张民元,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2022年5月15日书于宁波)

 

责任编辑:棕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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