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民元律师新作《证据终结者》第六章:索命小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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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的进化与层次是以人类的生存环境和饮食等级为基础,以人类的行为表现为尺度的,在恶劣的生存环境和食物匮乏的年代,随身佩戴刀剑用于争夺粮食或防止盗贼与山匪,应是那个年代的一种预备与应急方式,当人类进入和平年代与法治时代,武器与管制刀具的存在便是反人类逆文明的客观证据。
委托人是被告人的姐姐,父母走得早,家中有个不争气的弟弟,从小就不好念书,却好与人争斗,在学校因打架被劝退,走上社会后游手好闲,与街坊邻居隔三岔五干上一架,成为姐姐成长中的心头患。
五天前,不争气的弟弟被公安从家里带走了,只听说弟弟用刀捅死了一名转业军人,具体案情不清楚。
辩护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因案情涉密,会见被告时只能告知犯罪嫌疑人用刀捅死人可能涉及的罪名和法律后果,未能了解案情。犯罪嫌疑人在见到辩护律师时,也只是向辩护律师讨要香烟,当律师告知他“不抽烟,也没带香烟”时,犯罪嫌疑人便一再叮嘱:“帮我弄几根来,下次来见我一定要帮我带,否则我回监舍要被打死的。”从犯罪嫌疑人讨要香烟的表情和他双脚上的锁链可以判断,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面临的刑罚不轻。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卷宗里公安机关提交的《起诉意见书》涉嫌的罪名为“故意杀人罪”,公安侦查的案情为:犯罪嫌疑人对邻家女孩图谋不轨时被发现,被害人听到女孩的叫喊声后跑出来抓贼,犯罪嫌疑人慌不择路,逃跑至一片菜地时,被追赶过来的被害人抓获,犯罪嫌疑人持刀刺中被害人腹部,被害人当场死亡。
公安搜集了街坊邻居及被“图谋不轨”当事人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劣迹斑斑,在街坊邻居的眼里并不是那种“小混混”的恶,而是霸道霸凌霸街的那种“十恶不赦”,甚至于犯罪嫌疑人应该是那种“早该吃枪子的人”。在笔录中,有邻居跟公安侦查人员讲:“这种人是应该杀头的,留在社会上会有更大的祸害。”还有邻居说:“街上的孩子看到这个蛮子都不敢出门,这个坏人被抓了,现在孩子们都敢到街上去玩了。”
被害人是一名转业军人,刚从部队转业回来,经常帮助街坊邻居做些好事,都说是好人,感叹“好人命不长”,住在周边的几位老太太感叹:“长得端庄标致,又高又帅,人又善良,我们好几户人家的姑娘都看上了,还没来得及托媒人上门去说亲呢!”
一个劣迹斑斑甚至“恶贯满盈”的犯罪嫌疑人持刀杀害了一名又红又专的转业军人,不杀恐难以平民愤!
案件的起因是犯罪嫌疑人对邻家女孩图谋不轨,其主观故意和内心的恶可见一斑,转业军人听见女孩叫喊,跑过来抓贼,属于见义勇为,抓贼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持刀杀人,其主观恶意极大,刺中被害人腹部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杀人情节之恶劣,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采用了“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建议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处以死刑并立即执行”。
关于案情中的“图谋不轨”,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激动地表示:“长得难看死了,谁会对她图谋不轨,倒贴十万送给我都会不要。”犯罪嫌疑人陈述:“那天晚上天很黑,我经过她们家门口时,发现马路上全是水,把我鞋子都弄湿了,我顺着水流的方向找过去,发现她们家亮着灯,里面有水流的声音,我以为是她们家忘记关水龙头了,推开窗户往里面看时,里面女人就叫起来了,我什么都没看见,说良心话,让我看我也不会看!”
证人对“图谋不轨”的细节描述为:“我在隔壁李家跟蛋子他们玩了一会儿牌,觉得累了,就回家洗澡准备睡觉,在回家的路上就发现那个蛮子(因为犯罪嫌疑人平时蛮不讲理,邻居称他为蛮子)在我们家周边晃,我当时心里就有点慌,回家洗完澡了,正准备穿衣服,发现一只手从我们家窗户伸进来,窗户拉开的那一刻,我看到了那个蛮子的脸,吓得大声喊‘救命啊!’听见外面有人在吼‘你干什么?’听到那个蛮子跑了,有人在边喊边追,我就吓得躲在房间里没敢出来,后来听说那个蛮子杀人了,太可怕了!”
在“图谋不轨”的细节上,显然犯罪嫌疑人与被“图谋不轨”的证人之间存在“重大误解”,犯罪嫌疑人发现马路上有水流出来,当时证人正在洗澡,而且洗了很长时间,证人家里没有下水道,洗澡水从室内水泥地面流到室外的排水沟时溢出到马路上,根据当时居民的居住条件、住宅结构,洗澡水过多外溢到马路上,这是非常正常的现象,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也符合当时的场景和情理,证人专注于洗澡,抬头看见犯罪嫌疑人伸进窗户的手并看清犯罪嫌疑人的脸,与犯罪嫌疑人陈述“推开窗户往里面看”这个情形是完全一致的,只是犯罪嫌疑人因为看到马路上有水流出,“推开窗户想一看究竟”的主观想法与证人“在回家路上就发现蛮子在她们家旁边转悠,洗澡时看到蛮子推开她家窗户”这两个完全相同的客观事实推断出了截然相反的法律现象,犯罪嫌疑人“推开窗户看究竟水是从哪里流出来的”如果定性应为法理学上的“无因管理”,如不构成“无因管理”,顶多也只能构成民事行为中的“多管闲事”,并无不善的犯罪或违法动因。证人先前看到犯罪嫌疑人在家旁边转悠,后又看到犯罪嫌疑人伸手扒窗户,推定犯罪嫌疑人要么是“偷窥”她洗澡,要么是“见色起心”准备翻窗户入室“图谋不轨”,根据公安拍摄的“扒”窗户现场,窗户是安装铁栅栏的,犯罪嫌疑人虽然身材短小,但将犯罪嫌疑人拉开窗户的行为推定为“扒窗户”准备入室图谋不轨,显然难以实现逻辑推理。
关于犯罪嫌疑人“持刀杀人”的细节,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为:“我好端端在街上走路,突然有人窜出来抓我,我看到他人高马大,只能跑,没跑脱,我躲在菜地里还是被他抓住了,他的力气太大了,一手卡着我的脖子,一手抓住了我的右手,我挣扎了半天没挣脱,没办法脱身,情急之中,左手摸到了别在腰间的小刀,捅了他一刀,他松手了,我就跑了。”
犯罪嫌疑人陈述的细节应该定性为“防卫过当”导致的“过失杀人”,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证人所推理的“偷窥”或“扒窗户”等图谋不轨行为,犯罪嫌疑人在开始逃跑时,其违法或犯罪行为已处于“中止”或“终止”状态,被害人的“见义勇为抓贼”行为在犯罪嫌疑人手中并没有抢夺或盗窃的赃物存在,也没有实施暴力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处于“正在进行时”,被害人卡犯罪嫌疑人的脖子并拽住犯罪嫌疑人右手的行为,既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中“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也不符合刑法中的“制止正在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如果没有证人证实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偷窥”或“图谋不轨”行为的存在,被害人追赶并卡犯罪嫌疑人的脖子和拽膀子的行为均缺少法律上的正当性,犯罪嫌疑人在被控制身体不能挣脱的状态下,有可能面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后果,且“人身伤害”的行为处于“实施”过程中“正在进行时”。
被害人并非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即使是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在追赶和抓捕行为发生之前既没有亮明身份也没有出示证件,犯罪嫌疑人在人身被控制的紧急状态下,“解除”或“制止”被控制人身的行为,即使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至少应属于“防卫”和“本能的反抗”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犯罪嫌疑人在紧急状态下,左手(犯罪嫌疑人不是左撇子,是右手被控制)摸到身上的小刀,奋力用左手刺向控制他身体的人,力度和方向都是无法控制的,被害人松手了,犯罪嫌疑人就跑回家里睡觉了,被公安机关抓获时,犯罪嫌疑人还正在梦乡。
犯罪嫌疑人“持刀”刺中被害人腹部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杀人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在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之间发生了争论与分歧。
根据现有的客观证据:抓与逃扭打过程中的细节,只有“被告人陈述”,被害人因当场死亡,无法印证被告人陈述事实的真实性,该证据不具有客观性。案件发生前的“偷窥”或“图谋不轨”,仅有证人证言,且与“被告人陈述”的事实不相一致,案件发生的起因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还是“重大误解”的意外事件,均没有客观证据加以证实。
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的理由是“杀人动机和杀人过程”的事实没有查清!
犯罪结果“致人死亡”已是客观事实,但没有客观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是“杀人”还是“伤害”。
十五天后,公安机关再次将材料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建议提起公诉的罪名仍然是“故意杀人罪”,补充侦查的卷宗材料中增加了四份关于作案工具“小刀”的补充侦查材料。
第一份是“被告人陈述”证据。
问:“你刺死被害人的刀具从哪里来的?”
答:“在废品收购站捡的。”
问:“你为什么将刀具带在身上?”
答:“用来防身。”
问:“你知不知道这个刀具的杀伤力,会造成伤害他人性命的后果?”
答:“知道啊,这个小刀很锋利的,当时看到我就喜欢上,捡到之后就一直藏在身上,我只是用来防身的,又不是用来杀人的,告我故意杀人,我不服。”
问:“你知道这把刀属于管制刀具吗?私藏这把刀就属于违法行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违反治安处罚法,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众场所构成犯罪?”
答:“是不是管制刀具我不知道,这把刀是三角棱形的,形状很好看,很锋利,我在猪肉上试验过,穿透力非常好。”
第二份证据是犯罪嫌疑人姐姐的笔录。
问:“你知道你弟弟杀人的刀具是从哪里来的?”
答:“上个月的时候,我看见他在屋外面用一块布擦拭一把很小的刀,就问他‘你哪里搞来这把刀,危险叭啦的,万一伤着人你要去坐牢的’,他跟我说是在废品收购站捡来的,是用来防身的,我跟他说了他也不听,现在闯祸了。”
第三份证据是一份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根据《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从犯罪嫌疑人身上缴获的凶器属于“三棱尖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类似的尖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管制器具”;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管制刀具”。
第四份证据是从犯罪嫌疑人身上缴获的作案工具照片和犯罪嫌疑人指认系现场作案工具的讯问笔录。
四份补充证据均为现场作案工具“小刀”的补充侦查材料,“小刀”虽小,却刀刀致命!
何为“管制刀具”,类似于关在动物园里的老虎,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对人类的生命存在威胁的一种客观存在,被管制是基于人类的生存经验和以往实际发生的案例通过立法的方式对被管制对象设立的生命活动权限与范围。
犯罪嫌疑人持有的“小刀”,并非一把普通的刀具,当小刀出现在废品收购站并且被犯罪嫌疑人拾起时,小刀便成为“管制刀具”生命轨迹的客观证据,管制刀具的持有者以“持有管制刀具”的客观事实推定出“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只是这个杀人的故意可能是不确定的客观对象,也可能是自身的生命。
犯罪嫌疑人“携带管制刀具”上街游荡,是杀人故意的客观延续,可以推定为管制刀具的携带者正在寻找“被杀”的对象。
被害人控制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体,但没有控制住左手,左手持刀杀人便是一个客观结果,也是管制刀具在犯罪嫌疑人控制范围内的必然结果。
管制刀具从废品收购站被拾起、私藏、携带、出刀,然后到公安机关缴获,然后到上缴国库,重新进入“管制”状态,其“生命”轨迹便是它来人间“索命”的过程。
管制刀具的客观存在、被携带、被作案,便成就了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推定,罪名的成立已被客观存在的“管制刀具”所固定,无由可辩。
庭审如期开庭,在法庭上,检察官、辩护律师、法官重新演绎了“管制刀具”的出现、持有、携带、出刀的客观过程,尽管被告人在庭审被告席上大声叫喊“我带刀是用来防身的,不是用来杀人的。”检察官、辩护律师、法官均以专业的沉默延续着庭审的程序。
在辩护词的最后,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故意属于间接故意,合议庭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间接故意的犯罪情节与直接故意的“买刀、准备犯罪工具、寻找被杀对象、主动攻击、捅杀多刀”的杀人犯罪类型之间的区别,酌情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刑事判决书》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当庭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庭审结束后,被害人的母亲在法庭外的马路上拦住我的去路,责问我:“你为什么要帮坏人说话,当律师的都这么缺德吗?律师不能没有人性,杀人偿命,我儿子的命就那么贱吗?”
我说:“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是我作为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被告人的命不是我保下来的,而是被告人实施的客观行为证据,我只是恪守辩护律师的勤勉尽责义务,向法庭如实呈现了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客观证据,您可以对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作出评价,但您没有权利对辩护律师的行为道德进行指责,如果您委托我成为您的律师,您也是要求我必须尽全力为您的利益和权利去战斗的,这是生为律师的天命所在!” (《证据终结者》系知名律师张民元先生原创作品,律界之声官网正以章节体形式持续连载中,敬请关注!)
作者简介:张民元,男,一级律师。民革浙江省委会社法委委员,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责任编辑:棕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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