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民元律师新作《证据终结者》第八章:面子
上一章回顾:
点击此处阅读-->《证据终结者》第七章:无赖与无奈
更新这一章之前刚看了一个视频,将人分为四类,即低认知低能量型、低认知高能量型、高认知低能量型、高认知高能量型,将认知能力与能量大小来进行匹配,得出了默默无闻、愤青、清高、大咖四种人格类型,便在思考:在做律师的三十年蹉跎岁月里,我的人格类型是不是在不停地发生变化呢?因为随着年龄与社会实践的变换,一个人的认知与能量都是在发生变化的,可能到了五十五岁这个年纪,应该是认知与能量均处于高位的“大咖”级律师了吧。
获得法律顾问服务的第二单客户,是我的会计师老乡朋友介绍的,文总见到我的时候,便跟我说:“我见的律师多了去了,你跟其他律师有什么不同?”
为了获得客户信任,在那个对法律精神处于低认知的年代,肯定是必须以高能量的姿态来展现自己的,我说了三个不同:“1、手机24小时开机,随时提供法律咨询【注*现在想想是很可怕的,除非客户给我1000万一年】;2、不承接任何诉讼业务,所以有足够的时间陪客户,在预约的前提下随叫随到;【这个思路是对的,到现在我也认为法律顾问与诉讼律师应该进行专业分工,并且我在《民营企业法律顾问指南》这本专著里提出了法律顾问的诉讼回避制度】;3、现在法律顾问年费的均价是5000元每年,我一次性收30000元,先付款,年底结算,若你对我的法律顾问服务不满意,我个人承诺全额退款。”
这个“三不同”,在青年律师培训和其他讲座中已经吹了很久了,再去分析评价或自我品鉴已经索然寡味了,但这个“咒语”很有效,在当年大多数的客户都是靠这“三不同”收获的。
文总跟我签约没多久,便将公司副总和技术开发部的高级工程师一起叫到会议室,给我下达任务。
高级工程师拿出一款竞争对手刚开发完成还未正式上市的三角笔,说明这款三角笔是竞争对手开发的样笔,是通过“其他渠道”【也就是商业间谍】搞到的,从技术层面上,公司可以成功打模并批量生产,但对方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外观专利。
文总给我的指令是:“如何完整地仿造它,但不构成专利侵权”。并跟副总说:“张律师有什么需求,你全力配合。”
你说在那个年代,我除了对钱有需求之外,还能有什么需求呢?
我看看副总,副总看看我,就彼此看看。
在2003年那个年代,民营经济刚刚兴起,我国在2001年才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对于尊重与保护《巴黎公约》成员国知识产权的承诺,也是从2001年开始的,竞争对手有专利,文总决定要去模仿,从情理上和法理上,在当时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企业要发展,要进步,就得跟同行挤,去竞争,在那个年代,谁手里有专利,那就是利器,是无敌,谁有专利谁就能占领市场,打掉竞争对手的专利,才有在市场上分一杯羹的可能,所以“仿”不是重点,重点是“仿它但不侵权”。
前面的章节我已经讲过,我是从诉讼领域逃亡的,因为不能承受诉讼领域的打打杀杀与满眼的灰色世界,现在进入非诉领域了,虽然发现是“没有硝烟的战场”,但因为新鲜,对这种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斗智斗勇还是觉得“有点意思”。
这支三角笔是外观专利,没有太多的技术含量,专利保护的就是这种三角形的外形,在这款三角笔出来之前,市场上的笔几乎都是圆形,可能是由于圆形的笔筒开模成本比较低,对于笔类的产品,市场价格也不高,所以传统的笔都是圆形的。这款三角形笔筒的出现,确实是一种创新,虽然没什么技术含量,就是开模的时候将那个圆形的筒加压力让它变形,技术节点就在那个笔筒的模具上,但因为原来市场上没有,基于购买者的好奇心和“买新”意识,文总嗅到了市场上这股“创新”的气味,觉得市场前景一定会非常好,所以决定赌一把,下定决心要仿这款笔。
在此之前,竞争对手曾模仿过文总公司的一款灯笔,文总聘请了专业律师跟竞争对手交涉,对方也找了个专业的律师,经过检索,发现文总的这款灯笔在其他领域有类似的专利,结构一模一样,只是这个亮灯的装置原来是装在化妆笔上的,文总的“创新点”仅在于“应用到写字笔上”,对方律师说:“你们如果坚持认为我们的产品侵权,我们就申请你们的专利无效。”文总深知这款灯笔“创新点”的份量,让律师撤回律师函,不追究了。
现在这款三角笔决定要“仿”,也是公司集体决策的结果,竞争对手可以仿我们的专利,他们可以不侵权,那我们也肯定能仿,也要不侵权,能不能成,就看律师的本事了。
灯笔是一款结构专利,亮灯装置在其它行业有,结构专利【实用新型】就没有新颖性了,但这款三角笔是外观专利,保护的是形状,在制笔行业真没有三角形的笔“出版公开或使用公开”过,其新颖性毋庸置疑;将笔筒的模具由圆形改成三角,虽然难度不大,但开模材料的耐弯度和耐压能力都是有创造性的,开模的选料和技术工艺跟圆形笔筒大不相同,其创造性难以否定。
虽然这个任务的难度系数跟我承诺的“三不同”不在同一个层面上,解决不了这个难题,在法律顾问合同和个人承诺上不构成违约,但这家顾问单位肯定是保不住了。
这仍然是律师家里那口“锅”的份量与“揭开”的技术含量!
对于超越律师认知的高难度委托事项,代理律师最聪明的选择应该是“实话实说”,并选择退出这个项目的委托,或者推荐律师界具有高能量的同行来跟委托人谈“疑难复杂案件”的高端业务委托合同。
对于这种选择,在当时我也不是没想过,虽然在2003年,搞知识产权的律师大咖还比较少,但在律师界,高认知、高能量的大咖还是很多的,况且我也清楚,有许多法律难题也未必是通过法律途径来搞定的,有句俗话“千个师傅万个法”“条条大路通罗马”,换个律师换个方案,也是完全有可能实现文总的高难度委托项目的。
我不想放弃,还是因为家里的那口“锅”,这是我从诉讼业务逃亡之后发展的第二家客户,放弃了就可能必须选择第二次逃亡,第一次逃亡并不是因为“我不行”,而是因为我“厌倦”了,我想去实现我心中的那份理想,换个新的活法;在逃亡之前下决心的时候,是计划在非诉讼的法律顾问领域干一辈子的【虽然我经常这样发誓,但这种准备干一辈子的誓言确实可以让坚持奋斗一阵子,所以即使明知道不能实现,仍然以这种“虚拟”的决心和理想来鼓励自己,也是一种生存的方法】。
所以不能逃,也不能跟文总说“我不行”。
在“我想”与“我不行”之间作出选择和徘徊,是非常痛苦的,“想”是一种生理和心理上的需求,是一种原始的生存渴望,生命是用“想”来证明活着的;但“行”与“不行”却是一个客观问题,与所处的环境、拥有的客观条件、持有的工具、可借助的人脉等所有客观因素息息相关,“行”不是我“想行”就能行的!
意识的能动性是马克思说的,愚公之所以能移山,并不是神仙来帮助实现的,而是愚公的“意识”【现在称为“量子”】改变了大山的客观存在,按现代剧情拍电影的手法,应该是愚公和他所有的子子孙孙在睡觉的时候“穿越”了,所有人一觉醒来,发现眼前的山没有了,就认为是神仙搬走了那座山,然后告诉后人“只要功夫深,铁棒棒也能磨成针”。
在愚公移山精神的感召下,我跟文总出了一个方案:将整个三角笔的形状同比例缩小,将里面的笔芯加粗,尺寸短了,但笔芯的墨汁仍然是同样的量,笔的外形缩小了,里面的笔芯加粗了,笔筒所采用的材料就要采用薄的材料,选一种比传统塑料更坚韧的PVC替代,在笔芯的结构上套上几个环,对功能创新的解释为:增加笔芯与笔筒之间的摩擦力,减轻弹簧的压力,使用者更有顿感力,然后我们去申请一个实用新型专利。
这个方案足够的“聪明”,根据当时申请专利的现状,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是“只要申请就可以发证的,而且还有补贴,一本证可以补几千块钱”;而方案的技术特征是:1、短尺寸,节省材料;2、加粗笔芯但不减少墨汁的量,使笔芯更有缩美感;3、笔芯结构上增加套环,使用者更有顿感力。
“短尺寸”是不是真的“省料”,只有申请人知道,没有人会来核实,专利审查员只是做“形式审查”,材料齐了就发证,结构是否创新,全看申请书怎么写,所以后来“专利写手”是很流行的。
创新功能中的“缩美感”与“顿感力”是个啥,我也不知道,网上搜的,反正专利审查员只看技术特征有没有创新,而不会去验证技术特征能不能实现描述的效果,审查员审查是否创新,是通过专利文本的检索对比来实现的,只要在已授权的专利文献中检索不到“缩美感”与“顿感力”这样的文字内容,根据专利审查规则,就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
这并不是我故意去“忽悠”,而是当时专利申请的现实,我这个方案只要专利申请文件写的符合专利局公布的文件格式要求,拿证是板上钉钉的事,即使被认真的审查员退回来补证了,增加几个新名词再送上去,照样能过,申请专利是一项经验性的工作,而不是创造性劳动。
这个方案对于稍微有那么一丁点专利诉讼经验的律师来说,都会被认为是不可行的,竞争对手申请的是外观专利,保护的内容也仅仅是笔的外形,等比例缩小外形的做法,只是改变了笔的尺寸,整支笔的外观仍然是一模一样的,如果这款缩小版的三角笔被对方获得销售证据,向法院起诉,一告一个准,100%会被判定侵权。
在当时为了能守住律师家里的那个“锅”,也只能冒这个风险了,我将方案提交给文总的时候,一再叮嘱:“这款缩小版的产品千万不要公开销售,并且一定不要在国内销售,跟国外客户沟通的时候,可以提供我们实用新型的专利证书,并且告知客户‘我们是有专利的’。”
公司副总和高级工程师在论证我的方案时,也表示认同,并且确认公司的笔都是外销的,不会在国内销售,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证书也只是向国外的客户证明,公司对这款缩小版产品有中国专利,在中国生产是合法的,据可靠消息,对手也只在中国申请了三角笔的外观专利,而并没有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也没有通过PCT国际专利通道延伸到其他国家。
“只要我们有专利证书,在国外销售是绝对安全的”,这是当时公司副总的原话。
“纸是包不住火的”,不管这句话是谁说的,都是客观事实。
2003年9月的广交会,文总是邀请我参加的,因为会期有四天,而且在广州,我便找借口说家里有事,不方便出差,推脱掉了,公司便没有办理我的参展证,广交会开展的当天上午十点,文总便打我电话:“赶快买机票飞到广州来,你的小聪明不靠谱。”
文总并没有跟我说是三角笔的事,也没有告诉我发生了什么事,只是让我立刻、马上飞广州,声音之迫切,语气之严肃,呼吸之急促,表明出了大事情,根据我对文总平时的作风和定力来判断,不是一般的事,应该非常严重。
到广州后发现就是三角笔的事,广交会九点钟开展,九点过五分,广交会的工作人员就穿着工作服直奔文总公司的展区,现场将展架上的所有三角笔全部拿下来,二名公证人员亮明身份后,当着展厅围观的所有人的面,现场要求广交会主委会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现场出示查封封条,将所有的三角笔封进一个纸箱里,还用摄像机对着文总,让文总在查封的封条上和执法人员出示的查封笔录上签字,文具区在现场的参展商都是同行,前前后后、左左右右都认识文总,广交会现场执法人员嗓门还很大,现场大声问文总的名字,还让文总出示身份证,并在众人的注目视线区域里出示那些三角笔的样笔并签字。
钱是小事,罚点款,赔点钱都不是问题!
重点是威严和面子都丢光了!
文总没有给我任何解释的余地,我跟副总说:“不是说好不在国内销售吗,全部在国外销售吗?”
副总将我拉到一边:“上架之前,我也跟文总说过了,文总说‘广交会来参会的都是外国客户,我只是在广交会上展览,又不在展会上销售,听我的,全部上架!’”
“现在已经不是辩解谁对谁错的时候了,重点是文总的面子和张律师你的承诺要兑现的时候了”,副总显然也翻脸了,他的态度表明:“别把责任往我的身上推,你自己搞出来的事情你自己解决!”
我还有机会翻篇么?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啊,你公司没技术能力,偏要模仿别人的创新,让你付出代价是让你交学费,你对我发那么大火算几个意思?”
我当时是那么想的,但没敢说出口,律师家里的“锅”很沉啊!
(《证据终结者》系知名律师张民元先生原创作品,律界之声官网正以章节体形式持续连载中,敬请关注!)
作者简介:张民元,男,一级律师。民革浙江省委会社法委委员,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责任编辑:棕旭
本文由 律界之声 提供,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和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