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界之声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专栏专论

 

于兴泉:小议企业经营与单位犯罪

2585中国商界杂志2022-04-03进入专栏于兴泉
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是企业较为容易触及的一大类刑事法律风险,尤其是随着我国民营经济活跃与刑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单位犯罪更是成为现阶段我国民营企业的“法律陷阱”。

  近几年,笔者办理了大量企业经营者的刑事辩护案件。仔细数来,被告人有董事长,也有总经理,他们有技术专长、有经营管理能力,他们被判入狱是对整个社会的损失。难道现阶段的企业经营者的刑事法律风险如此严峻?

  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是企业较为容易触及的一大类刑事法律风险,尤其是随着我国民营经济活跃与刑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单位犯罪更是成为现阶段我国民营企业的“法律陷阱”。

  单位犯罪的渊源

  “单位犯罪”一词在我国的最早来源是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大陆尚没有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出台,首次将单位列为犯罪主体,标志着单位犯罪在我国大陆正式确立。继《海关法》之后,至1997年《刑法》颁布以前,立法机关又先后出台了12部单行刑事法律,均涉及到单位犯罪。日渐丰富和完善的法律体系,为惩治单位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单位犯罪的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对绝大多数的单位犯罪实行的是双罚制,即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财产刑,但同时也不排除法律特殊规定的“单罚制”。

  (1)对于犯罪单位,我国刑法的处罚只有罚金一个刑种。(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以自由刑为主,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可附加适用财产刑,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何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认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单位犯罪除了触及刑法,大部分还会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对犯罪单位,司法機关在对单位及其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行政机关也会对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如吊销经营许可证、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某些市场行为,或直接吊销营业执照等。对单位犯罪的相关责任人,除了追究其刑事责任,还可能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公司高管、不得从事某些职业,或终生禁止从事某些职业等。

  单位犯罪的类型与罪名分布

  近年常见的单位犯罪主要有六大类:一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如生产销售假劣食品药品、农药、化妆品等;二是走私类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等;三是商业贿赂类犯罪,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四是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如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五是非法经营类犯罪,如买卖公民信息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六是破坏金融秩序类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等。

  如今,我国单位犯罪几乎涉及企业所有的市场行为,共有160多个罪名,约占刑法罪名总数的1/3。从其具体罪名分布来看,占比最高的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占用农地罪、污染环境罪及贪污贿赂罪。

  单位犯罪的原因

  一般认为,造成单位犯罪的原因有:

  (1)法律规定滞后及“法不责众”心理。当面对一些新生事物时,某些企业经营者对罪与非罪的界限把握不清,面对周围的不规范现象,认为“法不责众”,结果纷纷掉进了“陷阱”。

  (2)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上存在漏洞。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主观随意性较大的现象普遍存在,管理欠规范,缺乏必要的警惕和防范。

  (3)利益驱动,铤而走险。企业都是逐利的,一些民营企业存在“找快钱”“发大财”的思想,时常会经不住诱惑。

  (4)司法环境影响。如近年来的营商环境建设,其主要目的是改善企业的投资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自然也包括法治环境的改善。这个过程本身也会使得单位犯罪的风险在特定时期内看起来趋高。

  当然,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未能理顺,民营企业融资难、市场准入受限,民营企业地位有待提高等等,也是导致部分民企涉嫌单位犯罪的深层次原因。

  单位犯罪的法律风险防控

  “上医治未病”。预防为主显然是成本最低且最有效的应对之策。

  (1)民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刑事法律“体检”。即请专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服务机构或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的整体或局部进行科学调查、分析和评估,发现潜在的法律风险,提出有效的管控方案。

  (2)靠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制度化、常态化。企业应把法律风险防范的有关措施移植到企业的制度体系之中,做好合规建设。

  (3)靠企业家自觉建立规则意识。强化规则意识,坚持“底线思维”,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和契约精神,自觉践行社会公德与优良传统文化。

  (4)配套专业的刑事法律风险管理人才——刑事专业律师。专业的事应该交给专业的人去办。企业经营者应坚信:风险诊断或评估成本,远低于刑事风险爆发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当前,企业经营者虽然面临着较为严峻的法律风险,但随着一个个利好政策消息的到来,我们有理由相信,企业经营者依旧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组织者,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中坚力量。企业经营者应依法经营,增强法制意识,努力发展壮大。

 

责任编辑:棕旭

本文由 律界之声 提供,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和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