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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兴泉:防范金融犯罪,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2112中国商界杂志2022-04-03进入专栏于兴泉
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如何保障民企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如何保障民企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对于司法部门而言需要不断创新司法理念、健全平等保护机制、强化服务措施,努力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020年12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发布的《金融检察白皮书》提到:2020年金融犯罪仍然呈现高发、频发态势,在犯罪手法不断翻新的同时,也以产业链形态运行,特别是涉众型金融犯罪与网络黑灰产业的相互交织,其危害性远远超越传统犯罪。该白皮书显示,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该检察院受理捕诉案件5503件,共涉及8293人,其中,受理金融犯罪捕诉案件904件,共涉及2138人,可见金融犯罪占比不低。在具体罪名上,触犯较多的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信用卡诈骗罪等九个罪名。

  金融犯罪行为,多数是因为各种形式的融资筹资行为引起的,这些涉及金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多数是企业或公司的经营者,有的甚至就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

  笔者近年来承办了多起与企业及负责人有关的金融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有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而这些企业或企业经营者无一不是民营企业。由此可见,金融犯罪已成为部分民营企业经营者的陷阱之一。

  在当前的金融管控体制下,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如果从银行途径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满足,转而向银行体系外以各种方法筹措资金,这就增加了企业融资风险。一些公司企业在创新理念驱动下的运营设计方案也会存在诱发金融犯罪的可能。简而言之,金融犯罪是多种原因或者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企业逐利或者说急功近利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动因,各种刑事犯罪风险早晚会浮出水面。对于民营企业自身而言,如何保证在法律框架内依法经营,避免金融犯罪风险,是一个重要而不可松懈的话题。

  金融犯罪与相关黑灰产业之间勾连

  金融犯罪的多发、新发及其带来的巨额收益,必然会吸引相关黑灰产业人员聚集,形成纵向的上下游或横向的分工协作产业链条,而黑灰产业(如侵犯公民個人金融信息产业链、包办抵押贷款投资产业链、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飞单产业链等)的逐渐壮大与细分,也降低了金融犯罪的成本,加速了金融犯罪手段的更新和隐蔽。

  私募基金领域暗含风险

  自2014年私募股权基金开放登记备案后,形式审查门槛降低,大量专业、非专业机构争相备案,但随着监管机构的清理整顿,监管力度持续加强,如果资金管理使用不当,很可能面临不能兑付而“爆雷”,这些机构的负责人则难辞其咎,刑事风险则变成了刑事责任。

  行、刑法律规范衔接存在诸多问题

  在金融领域的细分行业划分上,有的法律依据仍然欠缺可操作性,且很多时候比较混乱。有的行政法规定和刑法规定在衔接上存在漏洞或存有矛盾,譬如衔接机制是否顺畅等等,都会形成金融犯罪的风险。而一些与资金运作有关的创新型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否合法合规,也会出现不同争议。在这个方面上,非专业人士难以厘清其中的法律界限,更何况是企业经营者。

  金融创新不当诱发刑事犯罪

  创新、发展是永远不变的大方向,金融行业亦如此,尤其是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创新型企业如雨后春笋般面世。如前几年的P2P,近年来的区块链技术、数字货币、电子商务等等,无一不是以互联网技术作为依托,但企业经营者需要明晰的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突破了人际交往的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给企业发展、群众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我们不能因为资金借贷的“柜台交易”转换成了“键盘交易”“手机交易”,就忽略了法律的界限。大家看到的大量P2P平台倒闭、跑路,就印证了多数P2P借贷平台仅仅是将资金交易电子化而已,并不能有效防止借款人违约风险,在借款人违约后不能有效挽损,更不能以此推导出能够有效保障投资人权益的措施或方法。

  如何避免金融犯罪?

  鉴于金融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对于金融领域,我国仍然保持着一套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所以,依法惩治金融犯罪,构建一体化社会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尤为重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除了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不断完善提高,还不断丰富治理手段,提升防范和打击的精准度,如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及早发现、及早处置,对高风险的金融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分析相关产业链运作规律、动向,加强资金流向跟踪等。近年来的大数据平台应用,无疑是非常必要和有效的。

  当然,建立真正平等的产权主体,让民营企业融资不再难,更是非常必要的,如发生率较高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罪,一些民营企业可能采取虚报数据的手段获取银行贷款,即便是担保物足够偿还贷款、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一些法院仍然认为伪造虚报数据报表的行为侵犯了金融秩序属于情节严重而认定有罪。究其原因,是银行对于民营企业与国企的发放贷款要求不一致。

  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要认识到我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常态中,充分认识到企业经营者的社会责任,不能因为追逐利益而忽略了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我们当前看到的一些涉众型集资犯罪,集资额度动辄达到几亿元、几十亿元,甚至百亿元,相应的投资人数也从几千人、几万人上升到几十万人,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给群众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巨大,虽然这些公司企业经营者也受到了法律追究,但这样的后果对各方都是再一次的损失,是不应该发生和我们有能力避免发生的,所以企业经营者除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外,还必须主动加强自身经营治理能力、内控能力,提高法律意识,提升刑事风险抵御能力,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尤其是刑事合规势在必行。企业经营者要善于寻求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必要的协助,为自己分忧解难,为企业发展助力。

 

责任编辑:棕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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