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污水处理公司不服罚款决定,检察机关这样做
6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二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共6件,聚焦未履行矿山恢复治理责任、违法排污、非法占用毁坏林地、闲置土地及收储土地管理不规范等生态环境治理与资源保护中的难题,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作用,凝聚合力,共同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一家污水处理公司排放的废水水质超标,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作出4880万元罚款的决定,但该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该案一度陷入僵局。
时间回到2018年12月,该公司所在地的市生态环境局在线监测发现该公司排放的废水水质超标,随即委托下属生态环境分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19年2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采样监测显示总磷、总氮含量超标,随即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污水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同年4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80万元,并以此为标准按日计罚处以罚款4880万元。
该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0月15日,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履行催告书,该公司仍未履行相关义务。2020年1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市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因省生态环境厅尚未作出复议决定,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区法院裁定准予撤回。
该市某区检察院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中发现本案线索,随即启动监督程序,经调查核实发现,自2018年12月中旬开始,该公司发现进水水质情况恶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分析,该公司虽采取积极应对措施,但处理后排放的废水水质仍超标。该公司多次向该县级市产业区管委会及环保部门报告,请求排查入管网企业排污情况,之后进水水质未见改善。该公司两次向当地人民政府请求紧急停产,未获批准。
对此,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该公司超标排放污水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依法应当接受处罚及按日计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标准过高,80万元罚款符合处罚幅度,但该公司发现进水水质超标后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并多次主动向环保部门报告,尽到了应急处理和报告义务,因此罚款存在过罚不相当的情形。
2021年6月24日,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市生态环境局、产业区管委会发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再次调查核实,于2021年12月20日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排污行为罚款10万元,并以此为标准对无争议的违法排污31天实施按日计罚罚款310万元,合计罚款320万元。该公司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缴纳了罚款。
检察机关在办理这起超标排放污水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不仅依法审查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还详细了解行政相对人不愿履行或不能履行处罚决定的真实原因,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积极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职能作用,一方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防止企业因承担不合理罚款而陷入经营困境,另一方面督促污水处理企业严格履行相关责任,依法承担超标排放的法律后果。(记者 冯家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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