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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律师见证反家暴20年

786新华网2024-03-20
2015年全国两会前夕,70岁的谢木兰满头白发坐着轮椅,在媒体见面会上讲述自己被家暴40年的经历。那时,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已经在征求意见,立法进入快车道。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

2015年全国两会前夕,70岁的谢木兰满头白发坐着轮椅,在媒体见面会上讲述自己被家暴40年的经历。

那时,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已经在征求意见,立法进入快车道。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会发展中心创始人李莹办理的500多起涉及婚姻家庭、家庭暴力、妇女儿童性侵害案件中,谢木兰也是遭受家暴历时最长的两名受害人之一。

为了躲避丈夫的殴打,2006年,她起诉离婚无果后离家出走,靠捡塑料瓶为生。2013年,同意“净身出户”的她终于离婚成功,“我死也不做他家的鬼”。谢木兰的讲述感染了现场许多人。

2011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

2021年发布的第四期调查数据显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在婚姻生活中女性遭受过配偶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比例为8.6%,这一数据表明,家暴现象似乎有所好转。

从事反家暴工作20余年,李莹见证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家暴零容忍”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今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掷地有声地表示:“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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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莹还记得,10年前,她收到谢木兰寄来的第一封信,信封有些皱,信纸是用小学生作业本写的。那时,李莹时常作为嘉宾在广播电台做普法节目。有一天谢木兰从广播里听到她的节目,于是就有了这封信。

300多字的信,谢木兰写了很多天,长年的劳作和家暴,她的手指变形得连拿筷子都困难。

丈夫经常对她非打即骂,喝了酒下手更狠。她一直有离婚的念头,那时候孩子还小,没法离。直到她养育大了儿女,又帮儿子带大了孙子,觉得“终于可以为自己活一次”。

2006年,年过60岁的谢木兰第一次提起诉讼离婚。但男方不同意,法院没判离。谢木兰选择了离家出走,因为身患疾病,也没文化,她过上了流浪的日子,靠捡破烂卖废品维生,后来年纪越来越大,连废品都捡不动了,只能在城市的地下通道里乞讨度日。

流浪了几年后,2013年,她再次起诉离婚,官司拖了一年多。对方表示可以离婚,但她要净身出户。谢木兰曾向李莹感叹:“娘家陪嫁的3间房没我的份,就连我多年辛苦盖的房也没我的份。如果不同意,下次开庭还不知道是哪天。走投无路,只有同意。”

偶然听到李莹做的反家暴节目,她开始重新思考这个问题,自从离婚,她什么也没拿到,也没有医保养老等保障,希望法律能够帮助她争取本应属于自己的那份。

李莹在帮助她的过程中发现,谢木兰有一儿一女,都有收入和房产,所以并不符合当地低保的条件。事实上,他们也并不理解母亲的选择,觉得快70岁了还离婚、离家出走,成了村里人的谈资,甚至被取笑,让他们脸上无光,此后对她不闻不问,几乎断绝音信。

听到要向孩子要钱,谢木兰拒绝了,她不想再乞怜于她的孩子,也担心会让他们背上不孝的骂名。只剩一条路,找前夫重新分割财产,或者要求他提供帮助。谢木兰沉默了一会儿,拒绝了李莹的建议:“我当时愿意净身出户,就是想着这辈子不会再去求他,饿死也不会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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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木兰净身出户,以近乎自毁的姿态换取了自由,正是因为走投无路,才会同意无理的财产分割要求。”李莹感慨,在她经手的很多案件中,受害者为了摆脱暴力,宁愿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财产让步,孩子抚养权也让步。

在她看来,这一定程度上与基层法官对家暴认定较为审慎的司法理念有关。在李莹办理的数百起案件中,家庭暴力的情节认定率不足20%。实践中,一些地方的这一比率更低。

某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以2020年该省各地基层人民法院1912份离婚纠纷判决书为样本展开分析,发布的离婚诉讼大数据分析报告显示,1912份样本中,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暴情形的有506份,但本组数据显示被法院认定存在家暴的仅有14份,认定率仅为2.77%。

报告分析称,家暴认定率低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很多家暴的受害人不懂如何留存家暴证据,另一方面在于法院一般要求受害人证明存在较为严重的家暴或者多次家暴才能予以认定。

公益法律援助机构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表示,对家暴认定标准的不一,体现了执法和司法部门人员仍未淘汰陈旧观念的现实。“‘家丑不可外扬,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等,还存在于裁判人员的观念中。一些法官认为,只有严重的肢体暴力行为才构成家暴,而轻微的暴力行为则鲜予以支持。”

事实上,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明确指出,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有着本质的区别。婚恋双方纠纷、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或矛盾通常具有偶发性、程度轻的特点,由此引发的案件与该矛盾具有直接的关联,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往往也有一定的责任。但家庭暴力双方地位和权力结构并不平等,施暴人基于控制目的实施的暴力行为,呈现隐蔽性、长期性、周期性、渐进性的特点,施暴人对案件具有单方面的过错。

每次团队招人时,李莹都要问一个问题:“如果有妇女来说对方打了我,嫌我唠叨,你怎么处理?”听过的答案五花八门,最多的就是“你要改变你的沟通方式”“尽量不要唠叨”。

“实际上,即使你不唠叨了,他也可能找别的理由,如果不改变施暴人,只要求受害人改变,是无法真正解决家暴的。”在李莹看来,相关从业人员需要对受害人的同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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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同理心在李莹很小的时候就埋下了种子。

小时候,她和外婆生活在水运发达的山城老家湖南沅陵。20世纪70年代的沅陵,码头上的场景给李莹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妇女们背着沉重的背篓在烈日下艰难移步,身着汗湿的、灰暗的衣服,让人无法分辨性别。李莹6岁那年,一名背着沉重背篓的妇女靠着一辆卡车的车轮歇息,司机没有看到她,发动了卡车,她被卷入车底。李莹在拥挤的围观人群中看到很多带血的砖块。

“我的眼里涌出了泪,这是我第一次看到苦难。那些带血的砖块在我的记忆中不断闪现。”李莹回忆。稍大后,她决心:“等我有能力,我一定要帮助像她们一样的人”。

1987年,李莹考上了大学,4年后被分配到北京工作。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妇女性别议题得到空前关注,家暴的议题第一次进入公众视野。从那时起,她开始关注这方面的问题,转型成为一名律师。

律师生涯她办理的第一个案子,就是家庭暴力案件。那是2002年,一名女子走进李莹的办公室,她被丈夫打断了胳膊,像秋菊一样四处奔波找说法,想要追究男方的责任,但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她的伤口因长时间得不到及时换药而发臭,手上的绷带都变了颜色,但眼神里的倔强鼓舞了李莹。

此前一年,婚姻法修正案首次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这也是反家暴首次写入法律。在李莹的支持下,女子打赢了官司。李莹一头扎进了这一领域,见证了反家暴领域法律和相关法规的不断进步。

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2008年,全国妇联、公安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要求通过设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办法,为受害者提供救助,公安、检察、法院也应当及时办理家庭暴力案件。

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特殊保护。

李莹回忆,那时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个别条款之中,大都属于宣示性条款,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明确的概念界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其中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2009年广受关注的26岁北京女子董珊珊被丈夫殴打致死案,董珊珊8次报警均被以“两人还是夫妻,不好管”为由拒绝出警,最终丈夫仅以虐待罪判处6年6个月有期徒刑。

2015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这是针对家庭暴力刑事犯罪非常完善、细化的规定。

2015年12月,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并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成为反家庭暴力法治化进程的一个里程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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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的一天,李莹的热线接到李凌霄的求助电话。这是一位同样被家暴了40年的妇女。她被丈夫从家里打了出来,这次丈夫下手很重,她怕自己没命,希望能帮她找个地方躲一躲。李莹团队沟通妇联为其提供帮助,李凌霄住进了家暴受害人庇护所。

 

责任编辑:闻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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